(一)工作职责
1、提供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2、接受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人或转让人委托,承办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等具体工作。
3、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或转让信息发布、公示和成交公告。
4、负责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竞买申请,并负责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核、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5、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手册。
1、出让人
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受让人
指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3、招标
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
4、拍卖
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5、 挂牌
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三)业务流程
1、采矿权出让业务流程
(1)编制出让文件
编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标书、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并经过相关业务科室审查,领导审批。
(2)采矿权交易
1发布出让公告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2实施招拍挂活动
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矿业权招拍挂活动的实施。
3招拍挂结果录入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按照是否中标录入相应的结果。
——中标,录入中标人信息、成交价等信息。
——流标、流拍,录入原因等信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3)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
----公示采矿权出让结果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签订采矿权竞得合同
填写竞得合同信息表,签订竞得合同。
2、探矿权出让业务流程
(1)编制出让文件
——招标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标书、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
——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
(2)探矿权交易
1发布出让公告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2实施招拍挂活动
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矿业权招拍挂活动的实施。
3招拍挂结果录入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按照是否中标(竞得)录入相应的结果。
——中标(竞得),录入中标(竞得)人信息、成交价等信息。
——流标、流拍,录入原因等信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3)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
1公示矿业权出让结果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2签订矿业权竞得合同
填写竞得合同信息表,签订竞得合同。
(四)工作流程图及示范文本格式
附件1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流程图
拟定出让矿业权项目 |
↓
编制地质报告、三合一方案并评审备案,评估采矿权价款确定出让底价 |
↓
编制、确定出让文件 |
↓
编制出让文件 |
↓
发布出让公告 |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
↓
出让结果公示 |
↓
签订竞得合同 |
附件2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流程图
拟定出让探矿权项目 |
↓
省级审批 |
↓
编制出让文件 |
↓
发布出让公告 |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
↓
出让结果公示 |
↓
签订竞得合同 |
附件3
(格式文书参考模版)
(矿山名称) 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招标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开采方式为: ;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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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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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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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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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招标。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招标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招标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投标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投标人与投标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 :00,在 。
七、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
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招标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投标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7、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投标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招标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招标出让,于 年 月 日 时在 开标。根据评标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招标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中标金额: 万元。
三、中标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招标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招标人及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招标人各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招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矿山名称) 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开采方式为: ;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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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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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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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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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拍卖。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拍卖出让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拍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竞拍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拍卖出让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竞拍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竞拍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竞拍人与竞拍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竞拍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竞拍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 :00,在 。
七、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设有底价,在不低于底价的情况下,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
2、竞买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竞买人缴存竞买保证金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出让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7、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竞买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拍卖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于 年 月 日 时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根据拍卖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竞得金额: 万元。
三、竞得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拍卖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壹份。
出 让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拍卖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矿山名称)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开采方式为: ;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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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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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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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挂牌。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挂牌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挂牌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挂牌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挂牌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竞买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竞买人与竞买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竞买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及地点
挂牌交易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00。
挂牌交易地点: 。
七、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在不低于底价的情况下,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报价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报价人要求报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阶段,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2、竞买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竞买人提交竞买保证金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3、竞买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竞买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根据出让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竞得金额: 万元。
三、竞得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招标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招标人各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出 让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挂牌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矿山名称)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
**公告〔 〕 号
受****委托,现就拍卖出让***矿探矿权探矿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 ******探矿权简介
***探矿权位于***。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为:
序号 经度 纬度
1、
2、
3、
4、
勘查区面积**km2,矿种为**。预测储量约**。
二、竞买资格:凡具有相应投资能力,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竞买。
三、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采用无底价拍卖出让。根据《***》,本次**出让活动由 负责实施。**探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取得探矿权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可申请延续。
四、竞买起始价:
**矿探矿权竞买起始价:**万元。
五、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及地点:公告发布时间为 ;报名从 年 月 日至 日 时止(正常上班时间);挂牌从 至 止(正常上班时间)(拍卖时间 )(投标时间应于 年 月 日 :00前, 开标时间: );地点设在 。
六、竞买单位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2、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委托办理的,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3、竞买申请表一式三份;4、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以上款项复印件一律盖单位公章。
七、竞买保证金: 万元。竞买保证金,应在 年 月 日 时以前缴纳(以银行出具的到款凭证为准);缴纳帐户: ,开户行: ,账号: 。
竞买人竞得该探矿权后,需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详见出让须知); 在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如竞得人不按规定缴纳价款,视为违约,出让方依法收回该探矿权,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未竞得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成交确认:本次出让为无底价拍卖出让,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在拍卖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两家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 以拍卖截止时间的最高价格作为起始价组织现场竞价。
九、风险提示与现场踏勘: 本次探矿权出让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无普查以上地质资料,存在找矿风险,提供的勘查区有关找矿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 且存在由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环保、林业、产业等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探明矿产资源后无法转采的政策风险。 出让方对找矿风险和政策风险不作承诺 。矿山建设开发,应符合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对已提交竞买申请表的竞买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
十、若对该探矿权出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反映。
十一、拍卖出让文件及具体事宜,请向 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地址: 。
公告单位:
时间:
****关于***矿探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结果公示
***〔 〕 号
依据国土资源部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相关精神,现对**矿探矿权探矿权公开出让结果公示如下:
一、 出让项目基本情况
(一)**矿探矿权概况
1、项目基本信息:
(1)矿业权名称:***矿探矿权。
(2)发证机关: 。
(3)地理位置: 。
勘查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如下:
(1)
(2)
(3)
(4)
勘查面积: 平方公里
勘查矿种:
2、出让方式、成交时间、地点及成交价格:
出让方式:
出让时间:
成交时间:
成交地点:
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竞得人基本情况
竞得(中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二、公示时间(十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 至
三、申请登记时限
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60日内,凭相关要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议申请方式及途径
公示期内对出让矿权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 (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单位:
时间:
探矿权 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探矿权 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探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勘查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出让人、招标人及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探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招标人各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出 让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探矿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 ,于 年 月 日-- 月 日在*****矿业权交易中心采用 方式公开出让 矿探矿权,乙方以最高报价竞得该探矿权,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探矿权位于 ,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 ° ′ ″, ° ′ ″
2, ° ′ ″, ° ′ ″
……
第二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整(¥ 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价款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 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未在出让合同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甲方权利
(一)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先期已经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甲方有权将原竞得标的再行出让。
(二)乙方逾期不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收回探矿权,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及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三)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甲方有权公告失效。
(四)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乙方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乙方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甲方、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甲方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五)对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的,甲方有权收回其探矿权。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甲方应当维护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甲方确保有偿出让的勘查区范围矿业权无争议,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建设需要,需要收回或调整勘查区范围,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乙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依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
(四)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价款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重新组织出让的一切成本费用。若再行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低于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价款,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日内,持本合同及探矿权价款支付凭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向甲方申办勘查登记手续。
(三)乙方承诺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勘查,不得边探边采或以采代探,如发生违法勘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甲方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五)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甲方申请组织审查。
(六)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乙方在勘查活动中,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临时用地、道路使用、山林等地面附着物补偿及与当地村民协调等,依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八)乙方在勘查活动中,对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等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甲方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乙方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无详查以上地质资料,存在找矿风险,提供的勘查区有关找矿信息,仅供参考,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可能达不到中型以上规模。
(三)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乙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四)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五)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六)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
(七)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九)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一)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
(五)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偿收储该探矿权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乙方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为标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近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近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方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方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方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乙方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