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场受理 |
设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 《三明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规定》(明国资产权〔2015〕4号) |
申请条件 |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的项目 |
办理材料 |
1.《交易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2.《国有资产出让意向登记表》;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产权登记材料等权属文件; 5.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或证明文件; 6. 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8.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9. 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10.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
办理地点 |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9:00—12:0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统一受窗口0598-8883026 产权交易室0598-7500638 |
办理流程 |
提交资料 — 合规性审核 — 项目受理 — 发布公告 — 组织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