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3〕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18.3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函(附件2-1)和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附件2-3)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条款予以相应删除。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潜在投标人数量、使用的评标办法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明确。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即2023年5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8日
本文章转载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