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规则》、《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守则》、《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诚信自律守则》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 发布日期: 2024-01-24 15:18:12 阅读: 308
闽招协〔2024〕5号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以实际行动助推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管〔2023〕104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1010;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zbtbxh@126.com;
(三)联系电话:0591-8788902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1、《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
2、《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守则(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诚信自律守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同业诚信自律规约
一、成立会员企业党组织联席会议,推动以党建引领行业和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的战斗堡垒和骨干作用。
二、提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坚决抵制设置行业或地方壁垒、故意排斥潜在竞争者、盲目压价、采用正常合同外条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提倡公正法治,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买通专家、违法交易等行业不良之风,建设清廉的招标投标行业。
四、联合制定和实施招标投标行业相关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订阅同业规约的实施细则,共同推进行业改革和创新,引领发展,提升招标投标数字化、绿色化、阳光化、标准化水平。
五、搭建便捷、高效的会员企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提高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能力,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六、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组织开展法规教育、技能培训,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廉洁”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国家需求和社会关切,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八、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开展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竞赛和评先评优等活动;对违反自律规约的会员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九、建立会员企业联合行动机制,代表本行业或会员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联合抵制不正当竞争、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建立会员企业协调服务机制,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调解相关矛盾;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二部分 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一、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和公民层面,八个方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确保符合招标投标市场监督、行政监督的条件和要求:
三、不断提升招标投标业务能力(含员工从业能力),主动对标开展招标投标具体业务的规范要求:
四、正确行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合约规定的权利;
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市场及合约规定主体的义务:
六、诚实经营、公平竞争、信守承诺、安全专业、保障质量、保守秘密、经济高效、优质服务。
七、恪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受到表彰,无不良信用纪录。
九、遵守招标投标行业规约,接受业内调解与约束,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十、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改革创新,热心协会工作,开展会员间合作,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部分 企业诚信自律守则
第一章招标人
一、招标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暗箱操作。
三、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较强实力、良好业绩和较高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进行暗箱操作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设置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内容,严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竞标。
五、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工作。不得侵犯专家的独立评标权,不得引导或诱导专家按照本方的意志完成评标。
六、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设有标底的招标活动,不得泄露标底及评标过程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七、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当科学严密,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严禁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九、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第二章 投标人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竞标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业绩信誉等实力竞标,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禁借用资质参加竞标,以假证明、假承诺、假业绩等手段谋取中标。严禁串通投标、恶意竞标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竞标,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四、投标人应当坚决抵制和杜绝串通投标、贿赂、回扣等违法竞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者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与竞争。
五、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的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六、投标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七、投标人对违法、违规和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时,应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本公约招标人自律守则相关条款,并依法订立和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涂改营业执照、业绩、从业人员信息等有效证件和信息。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竞标咨询两种业务。
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开展代理业务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意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八、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开展代理业务,做好招标代理咨询等受托的各项服务工作。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附则
本规则经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实施。
附件2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守则
(征求意见稿)
一、信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落实成为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
(一)守护奉献。保守评标工作涉及到的(下同)国家秘密及规定的保密事项;维护国家利益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自觉主动、无私奉献,不索取合法劳务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做好预防惩治腐败相关工作。
(二)敬业专业。热爱工程建设事业与评标工作,能克服各种困难参加评标工作,以饱满的精神和热情投入评标工作,独立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加强专业学习和专业实践,在评标工作中展现专业态度、专业精神、专业能力、专业水平,追求更高的评标质量,逐步提升为合格的、优秀的、优质的、特选的评标专家。
(三)诚实守信。诚实、正确、及时地申报或变更个人信息资料,诚实、正确、全面地解读评审投标文件内容,未因疏忽或利益影响而有疏漏或欺瞒、扭曲;信守国家法规、职业道义、工作规则和个人承诺事项,爱护和维护个人信用,未因疏忽或利益影响而有疏漏或违反;有错误或缺失能及时承认、改正、修复。
(四)正直友善。正派清廉,有直面问题、困难或矛盾的勇气与能力,不与评标项目利益相关方私下接触,不接受明示暗示、人情请托、权钱交易、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对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文件持尊重、友善、爱护的原则和态度,并落实到评标工作相关细节中,坚决反对不友善的行为。
二、确保符合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在参加评标时应确保符合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因种种原因不符合或暂时不符合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时,应主动申请停止或暂时停止评标专家的权利。
三、不断提升评标业务能力,主动对标评标项目的专业要求。
(一)资格资质审查能力,熟悉行业相关的资格条件、业绩情况及重要技术装备,具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响应性条件与履约能力的评审的能力。
(二)商务方案审查能力,熟悉本行业造价规则,具有对投标人商务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的能力。
(三)技术方案审查能力,熟悉行业技术规范,能够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比。
(四)规范程序审查能力,熟悉评标办法标准与规则,以及澄清与说明、否决投标、招标失败、推荐中标候选人和评标报告及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评标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等操作实务。
(五)法规制度落实能力,熟悉招投标行业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制度、规则。
参加规定的评标专家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在参加评标时,发现不能胜任评标项目专业要求的,应主动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正确行使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正确行使要求投标人澄清与说明的权利,正确行使否决或不否决投标的权利,正确行使同意评标报告或要求保留意见的权利。
五、全面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点是全面履行回避、保密义务,全面抵御诱惑、请托与收买,公正、专业、全面地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协助和配合相关调查。
六、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
(一)认真履职。守时守纪,专心专业,重视评标全过程的每个环节、细节,保障评审质量。
(二)公正履职。态度公正,尺度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保障公平竞争和科学择优。
(三)诚实履职。诚实地进行回避、资格承诺和保守秘密,诚实地提出评审意见和配合监督。
(四)廉洁履职。评标事前、事中、事后及日常交往中都能守住廉洁底线,不存侥幸,不留空子。
(五)勤勉履职。专业能力提升快,通知评标出席率高,评标过程不马虎,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七、恪守评标工作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以下严禁行为:
(一)索取或非法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
(九)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十一)隐瞒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
(十二)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主动寻租或接受围猎。
(十三)与评标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违反评标工作法律法规要求,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标准时,应接受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方面的批评教育措施,接受对改正错误、修复缺失情况的记录。
八、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有以下禁止行为:
(一)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
(二)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30分钟以上;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四)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
(五)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
(六)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
(七)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
(八)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
(九)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
(十)不配合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行为。
评标专家违反评标工作纪律,除纳入考核记录外,还应接受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方面的批评教育措施,接受对改正错误、修复缺失情况的记录。
九、遵守评标专家日常纪律,不得有以下禁止行为: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隐瞒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追究或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
(三)隐瞒因业务能力及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事实;
(四)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
(五)对外提供与评标专家身份相关的应保密信息(配合调查除外);
(六)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规定的抽中出席率比例;
(七)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违纪记录;
(八)未参加规定的评标专家教育培训;
(九)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现场管理、考场纪律;
(十)参加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
(十一)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二)其他违反评标专家日常纪律的行为。
评标专家违反日常纪律,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标准时,应纳入考核记录,还应接受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方面的批评教育措施,接受对改正错误、修复缺失情况的记录。
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受到表彰,无不良信用纪录。
(一)行政监督。评标专家接受评标专家库行政管理部门的全周期、全过程管理、监督;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专业表现和评标表现的管理、监督;接受对相关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进行直接调查处理,或与公安、监察、审计、审判机关的联动调查处理。
(二)社会监督。评标专家的社会行为、从业行为受到社会有关部门、机构的依法管理、监督,从更广泛的角度反映了该专家的守法表现、道德表现、信用表现,作为考核聘用评标专家的评审依据之一。
(三)行业自律管理。评标专家作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接受依法登记的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职业道德和诚信自律表现的教育管理,这种行业内部公众监督包括相应的批评教育措施,对改正错误、修复缺失情况的记录,对参加诚信自律建设竞赛优胜者的表彰等;相关记录信息作为考核聘用评标专家的参考依据之一。
评标专家信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保密管理,实现相关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及行业自律管理记录的信息自动共享、自动考核评价。
十一、本守则由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规范组织制订,经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实施。
附件3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诚信自律守则
(征求意见稿)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党建引领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和国家大局,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的落实。
三、以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改革与创新,推动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会员诉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服务会员的信息平台,组织会员开展联合行动和协作活动,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
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服务,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六、坚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协会依法自治水平,以过硬的自身素质,推动协会高质量发展。
七、坚持行业协会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宗旨,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摊派会费,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八、实行信息公开,主动向会员报告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等重要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九、推行诚信承诺,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内容,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承诺,不断完善诚信承诺体系。
十、加强招标采购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培育行业诚信文化,以诚信外塑形象,以自律苦练内功,全面推进清廉行业、清廉队伍、清廉协会建设。
十一、本守则经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章转载自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