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
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沙县区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招标编号:E3504270401800048001),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第90条协议附件中补充“附件3中标通知书”。
2、《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第16条的第1点“1.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1)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进入开始运营日之日止,原则上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修改为“1.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1)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进入开始运营日之日止,原则上特许经营者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3、《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第70条第1点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中需扣减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若有)。
4、《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第55条款删除。
5、《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第53条款的第1点收费渠道和方式修改为“污水处理费服务费来源于沙县区向居民和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具体渠道和方式为:由沙县区政府按照《沙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沙价〔2016〕24号)向居民和企业统一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财政的相关规定纳入污水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最终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原则,由沙县区财政按照污水政府性基金预算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补充通知(二)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招标代理: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