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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现场守则
【信息时间: 2017-12-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字确认。
三、如果需要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四、对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而无理取闹。
五、在开标室指定席位就坐,不得随意走动,保持会场安静,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为静音。
六、开标结束后,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七、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不得在开标结束后再对开标提出异议。
八、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或按相关程序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九、不得中途退出会场,交易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尽快离场不得逗留,不得在场内或场外采用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十、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书面澄清或答复,不得延误。
十一、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十二、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交易中心将如实记录,并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