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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室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7-12-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加强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电子监控室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电子监控室是县交易中心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场地,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电子监控室除现场操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现场监督人员进入电子监控室,须佩戴"现场监督证"。
第三条  电子监控室管理岗位实行AB岗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前,操作人员必须现场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并严格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监督区。病假、事假要提前请假。
第四条  电子监控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工作。操作该系统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保证监控设备运行良好。未经领导同意,操作人员不得进入系统修改系统设置。严禁违章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五条  电子监控室操作人员要认真监控音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为进入监控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区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严守保密规定,严禁将评委姓名和评标细节等向外界透露或将其他保密资料带出电子监控室。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刻盘要求时,监控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刻录。
第七条  爱护监控室设备,电子监控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做好清洁、防潮、恒温等工作,保证系统设备始终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严禁利用电子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严禁私自占用或随意挪用、外借监控室装备、器材、工具及办公用品、用具等,严禁在电子监控室会客、喧闹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电子监控室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第十条  电子监控室操作人员下班离开时,必须检查门窗锁、操作系统及电源是否关好,防止暴雨、雷电侵蚀,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