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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坂面镇大莱坑坑口溪段提防修复工程、坂面村坑口溪整治工程[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18-02-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尤溪县坂面镇大莱坑坑口溪段提防修复工程、坂面村坑口溪整治工程

招标编号:E3504010030000581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尤溪县坂面镇大莱坑坑口溪段提防修复工程、坂面村坑口溪整治工程有关事项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2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同条款明出不定外的内与通 用合不得业规平以 及诚实信用原则。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尤溪县坂面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1.1.4  工期: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按通用合同条款。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  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补充约定: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就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其他相关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胁;在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工地的安全与保卫工作,确保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任何事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并承担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好的其他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到位。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施工中如有发现问题或有合理的建议,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在午间、夜间加班,所引发的费用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4.3  分包

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以下约定:

①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②如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请求被接纳或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承包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承包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

③对于本款②所述更换人员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500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300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每人/100元人民币.

④本款所称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月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

⑤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采取指纹签到制度,并于每周一将上周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⑥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缺勤一天罚款200元,技术负责人缺勤一天罚100,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次罚款50元。

上述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承包人的履约金中支取。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见工程量清单。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  另行约定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本招标项目要求创建文明工地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发包人根据合同谈判情况发出开工通知,工期为120日历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自行协调解决与当地群众关系,不得以群众阻挠施工等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无条件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不适用。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00/天。

2)逾期完工违约金按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

3)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由监理人决定。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不规定    ,关键项目: 不规定  , 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 。

补充: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单价概不调整,工程量按施工验收合格经签证审核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的原则和定额(具体按照提供的工程量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即乘以K 值)作为结算单价。另外,发包人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就工程量的增减做出调整的决定,承包人应予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不予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概不调整。

补充:虽有政策调整的依据,但施工期内仍执行本招标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定额。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招标项目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款

17.3.1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上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付款比例为完成相应工作量的80%,其计算基数按完成相应工作量计算,支付时间为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包人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完成相应工作量后的14日内;工程结算经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剩余保留金转为质量保修金(工程总造价的3%),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补充约定条款:17.5.3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为: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施工验收合格经签证审核的实际工程量×結算单价[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的原则和定额,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即乘以K 值)作为结算单价]

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竣工结算定额: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的原则和定额。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国家有关规定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为法人验收。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签订合同时商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 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且由洪水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

20.5  其他保险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补充通知将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www.fjggfw.gov.cn)、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smggzy.cn)上发布。

三、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均做以上更改。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尤溪县坂面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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