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卧龙轩(三奎新城F-03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补充修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对我司代理招标的一建·卧龙轩(三奎新城F-03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招标编号:E3504260401100040001)现就招标文件相关部份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9页第1.4.1条“1)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住宅工程,等级为一级”。
现修改为:“1)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 1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住宅工程,等级为一级”。
二、招标文件P10页第“(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
现修改为:“(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 ”。
三、招标文件P14页第“6.1.1条第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 。”
现修改为:“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招标文件P16页第12条“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依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服务类规定的40%计”。
现修改为“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依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服务类收费标准下浮40%计”。
五、招标文件P64页“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现修改为:“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六、招标文件P64页“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现修改为:“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七、招标文件P64页“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八、招标文件P66页“9.2 其他 ”。
现修改为:“9.2 其他:监理部人员的管理方面
1、对于监理人承诺的主要人员确实无法到场的可进行更换,但须经委托人同意,变更后人员的持证水平及工作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标准。除合同约定允许更换的情形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监理服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主要人员若需离岗,必须向委托人请假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离岗,总监每月至少有20天必须在岗,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每月至少有25天必须在岗,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请假人数最多1人,各监理员同一时段请假人数最多1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请假期间,监理人应派相应专业人员暂时顶替,用于顶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顶替者,并送委托人备案。若考勤统计发现总监不在施工现场时,按每发现一人次扣除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场,每发现一人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若监理员不在场,每发现一人次扣除违约金500元人民币。若考勤统计,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人次(包括10人次)或总监在岗时间一个月内少于15天,委托人有权取消监理合同,并重新委托他人监理,并可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监理费,委托人还有权依法向监理人追究因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并要求监理人赔偿。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连续3次抽查均未在岗,或连续未参加各种例会、协调会、专题会议达2次的,均视同未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每人次按5000元支付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位的,每人次按2000元支付违约金;监理员未到位的,每人次按500元支付违约金。
2、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方面:
因监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文明监理而被委托人发现或被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每项次按酬金的1%~5%支付违约金。
未按规定批准发布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每项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3、合同、费用监理方面:
未按施工合同和监理规范审查批准变更价款的,每项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签发支付证书,或将未经批准的变更价款纳入支付证书并签发支付证书的,每次按1000~3000元支付违约金。
未按规定审查工程计量、变更价款、支付证书,或审查工程结算文件,涉及金额误差率超过10%的,按误差金额乘以综合监理费率的5倍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费用监理,或审查批准的经济签证或工程洽商有重大错误的,每次按3~5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监理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3~5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4、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计扣违约金3~5万元,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场,给予通报:
(1)与承包人串通一气,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故意刁难承包人的;
(3)吃、拿、卡、要或接收承包人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4)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5)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7)不编制监理月报或监理日记,不编写监理细则或见证取样计划的;
(8)无偿使用承包人各类驻地设施(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无偿接受承包人提供伙食等;
(9)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10)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监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的;
(11)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酬金或履约保证金扣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酬金总额(扣税),但由于监理人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5、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将没收监理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或挂靠的;
(2) 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更换,或其他其他监理人员不到位比例超过30%,或关键监理人员不能胜任而监理人又不能及时更换的。
(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监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涉嫌欺诈行为的;
(5) 监理人严重违反监理规范或强制性条文,或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不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的。
(6) 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的。
(7)监理人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委托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监理工作”。
九、本修改通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一经发布,即视为所有投标人均已收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 标 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尤溪房地产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