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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落实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395号)
【信息时间: 2019-07-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经信委(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执行,请遵照《意见》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近期,制定机关或者原牵头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新一轮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原牵头起草部门,对照省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2013]480号)中的《福建省予以保留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54件)》,结合近两年新制定文件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并对经清理后保留(不含废止、修改)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连同文件全文于2015年72015年8月20日前逐级报本本系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各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82015年9月1230日前,将汇总审查结果送省发改委、法制办在其门户“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省发改委和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省发改委、法制办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省发改委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于2015年72015年8月152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有关电子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各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系统投诉举报栏目建设情况,与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一并送省发改委、法制办。

三、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意见》有关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未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不予接收。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按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