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制定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发改法规[2015]395号)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现就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规则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分别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定期清理机制,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二)实行目录管理。近期,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制定机关或者原牵头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对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汇编,拟订目录,连同文件全文于2016年3月31日前逐级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汇总审查结果在相应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指定网络媒体公示,并填写《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汇总表》(附后)送省发改委、法制办。省发改委、法制办在各自门户网站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省发改委、法制办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省发改委和法制办门户网站,以及相应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指定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信息公开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四)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各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系统投诉举报栏目建设情况,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一并送省发改委、法制办。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五)规范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新制定或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统一。
(七)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按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