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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闽建筑【2019】22号)
【信息时间: 2019-08-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限时未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