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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关于修改高速公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12]133号)
【信息时间: 2017-08-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高速公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12]13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速公路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招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实践情况,现对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闽交建[2008]131号)中高速公路施工评标办法以及路基标除外包干合同等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下浮值。根据相应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计算出的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下浮值。具体为:若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大于等于最高限价的95%,则下浮值为14%之间随机抽取;若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小于最高限价的95%且大于最高限价的90%,则下浮值为-12%之间随机抽取;若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小于等于最高限价的90%,则下浮值为-21%之间随机抽取。

  二、调整评标价扣分标准。调整为评标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均扣1分。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落实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若干意见》及我厅出台贯彻落实该意见的要求,今后高速公路施工招标不再设置低价风险保证金。

  四、完善路基标除外包干合同条款。结合在建项目变更管理、跟踪审计以及完工结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合理划分变更工程风险。主要有:

  (一)为解决涉及因地质原因导致的刷坡减载但又不增加特殊防护加固工程等方面的变更,将原条款修改为: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路堑边坡、隧道仰坡等需要特殊防护工程治理所涉及到的锚杆、锚索、抗滑桩、反力构件、土石方卸载等工程量的增减(地面线按原设计,不考虑土、石成分变化)。

  (二)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挡土墙长度增减或增设、取消等变更较多,将同一处(连续桩号)挡土墙(含护脚墙)类型变化或挡土墙尺寸变化变更增减金额超过5万元以外部分列为非包干,但挡土墙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挡墙改为片石混凝土挡墙等)按包干处理。

  (三)桥梁桩基长度变化按单根桩长进行包干,即单根桥梁桩基长度增减(桩底标高变化部分)超过图纸勘误后±2米以外部分。

  (四)为减少涵洞通道长度变化较大引起的风险,将原条款修改为:涵洞、通道或渡槽的道(座)数增减或跨径、结构型式的变化(如盖板涵变为箱涵或管涵),或同一座涵洞或通道长度增减总量10%以外部分;但基础埋深增减或基础换填及涵洞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涵改为片石混凝土涵等)不在此列。

  (五)为合理分担隧道围岩变化引起的费用风险,有利于现场管理,将原条款按围岩变化控制改为按支护形式变化控制,即调整为:隧道深埋段落支护形式在Z4Z5之间变化(如Z5变为Z4或相反变化),或者深埋段落变化比设计支护形式跨两级及两级以上(如Z4变为Z2或相反变化,或紧急停车带段落Z7变为Z7-2或相反变化),或者浅埋段落支护形式变化跨一级及一级以上(如Z4-1变为Z5-1、或洞口浅埋偏压ZDK,或者相反变化,或者Z5-1变为洞口浅埋偏压ZDK或相反变化),且上述变化均满足单处支护形式变化连续长度超过10米以外部分的开挖和支护,具体支付形式编号根据不同项目设计文件参照调整。

  (六)为更加合理划分软基处理变化的风险,将软基换填30%以内包干调整为20%以内包干,即原条款修改为: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软基处治方案变化,或全合同段内处治方案不变部分的处治数量与原设计相比增减20%以外部分,或全合同段内不良地基换填总数量与原设计相比增减20%以外部分。

  (七)鉴于上述条款的修改减少承包人的部分风险,将风险包干金降低为1%

  五、取消高速公路招标中人员无在建声明和可调出证明条款,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加强人员履约管理条款。

                                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