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高路工[2012]2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界定职责、明确流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材料 采购与供应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材料采购实行分类管理,所有工程材料分为三大 类:
(一)甲供材料:指桥梁伸缩缝和橡胶支座等工程材料,由设区市高指或项目业主在省高指公布的生产厂家名单目录(另行公 布)中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二)甲控材料:指钢筋、水泥、隧道防水卷材、止水带(条)、桥梁钢绞线、锚具、预应力金属波纹管、预应力塑料波纹管、土工布、土工格栅、土工网格、塑料排水板(带)、标线涂料、路 面标线玻璃珠、反光膜、突起路标等工程材料,在设区市高指或 在项目业主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在省高指公布的生产厂家名单目 录(另行公布)中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三)自购材料:甲供、甲控材料之外的其它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材料分类管理的要求,甲供、甲控材料应在公布的供应商名单目录中组织采购,确需调整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省高指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计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招标者组织自行承担。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高指的职责有:
(一)审定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
(二)定期公布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名单目录;
(三)对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进行信用考核;
(四)审批甲供材料的招标文件;
(五)研究决定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以及质量管理等重要事 项;
(六)监督、检查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作。
第七条 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高指或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材料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材料质量,降低采购供应成本;
(二)负责编制材料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参建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
(三)负责甲供材料采购与供应工作,组织甲供材料的供货、验收(含抽检)、调剂和索赔;监控材料质量,协调资源分配和采 购各方关系,签认甲供材料款支付凭据;
(四)及时调查掌握甲供、甲控材料使用情况、追踪材料价格和现场物资管理情况,定期总结、评估材料供应及质量状况、 按季向省高指上报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及质量状况;
(五)组织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资格审查,按要求参与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的评审工作,以及供应商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六)负责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工程材料模块中各类材料数据的管理维护,指导施工单位工程材料供应和质量等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职责有:
(一)设立专门的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负责本标段工程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二)按不同时期需求编制甲供材料清单和计划,并及时上报项目业主;
(三)按规定开展甲控材料招标及采购工作;
(四)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取样或平行检验;
(五)负责甲供材料的接运、验收、仓储、保管、分发使用等工作;
(六)及时将甲供材料需求计划上报项目业主,并通过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工程材料管理模块上传,并在信息化系统工程材料管理模块建立本标段甲供、甲控材料管理仓库,按照工程材料管理模块的内容认真填报数据,及时更新,确保工程材料数据真实、准确;
(七)负责将本标段工程材料使用方向、价格、供求进度、供应商的供货状态、履约能力、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和现场材 料管理等情况,并将其信息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和上传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有:
(一)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安排抽样试验;
(二)监督各类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正常 运转,确保合同段内工程材料质量和供应满足要求;
(三)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材料使用方向、供求进度、供应 质量、存在问题和现场材料管理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材料供 应的建议;
(四)按要求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甲控材料招标工作,收集 反馈生产厂家诚信信息;
第三章 甲供、甲控材料生产厂家的资格认定
第十条 只有列入甲供、甲控名单目录的材料生产厂家,才有资格参与甲供、甲控材料投标。若代理商参与投标时,必须持有 该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代理商应具有相应的资 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甲供、甲控材料生产厂家准入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供应商向设区市高指提出申请;
(二)市高指组织对供应商的技术、质量、管理、服务、生产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初审;
(三)市高指将通过初审的生产厂家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高指;
(四)省高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甲供、甲控材料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约记录和能力;
(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一定规模;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
(六)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有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第十三条 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
(二)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资质证书(如橡胶支座、钢筋、水泥、隧道防 水卷材、钢绞线等材料要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的委托生产许可证明);
(四)ISO 系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新产品还应提供技术鉴定证书;
(六)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
(七)近三年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业绩证明资料 (需附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意见等);
(八)专业化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证明材料;
(九)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以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四章 甲供材料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甲供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业主直接与生产厂家签订,或者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生产厂家共同签订,合同签订后7 天内抄报省高指核备。
第十五条 甲供材料进场后,项目业主、生产厂家、监理和施工单位代表共同到场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检查验收,确认该批次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署验收签认单。禁止不合格材料进入工程现场,否则材料生产厂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可调剂全线甲供材料,以满足项目内各合同段的建设需要。
第五章 甲控及自购材料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负责审查甲控材料招标文件、复核投标生产厂家名单、监督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公布的生产厂家名单目录中组织甲控材料的招标工作,并及时将招标结果报项目业主备案,并抄送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自购材料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供应,但必须确保所采购材料优质、可靠。对砂、石等地材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开采或采购,市高指和项目业主应加强对砂、石料场和供应市场的协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操纵和垄断地材市场现象发生。自行开采砂、石材料的单位 应负责防止水土流失及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甲控及自购材料到达现场后,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在进行检查验收时应当场做 好原始记录。
第六章 工程材料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材料质量的管理参建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材料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责任单位(或部门)和具体 岗位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类材料采购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材料的质 量监督和管理。
(一)所有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单;并按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项目及频率汇总表》规定的频率和检测内容进行抽检试验。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的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取样和试验,保证材料试验频率和试验内容符合规 范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组织抽样试验。
第二十三条 甲供、甲控材料的外委试验必须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项目及频率汇总表》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试验内容委托“福建省交通建设试验检测中心”或“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站”检验,不能检验的材料或项目可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试验 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甲供、甲控材料的外委试验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甲供、甲控材料必须执行“肓样”送检制度,材料进场后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抽样,并由项目业主统一 编码统一送检。
第二十五条 坚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入高速公路工程:
(一)施工单位只能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二)项目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场材料各类质量凭证进行认真检查,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对进场材料进行取样检验;监督不合格材料退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类材料的仓储、保管要求加强进场材料的全天候仓储、保管工作,确保其质量标准。
第七章 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甲供、甲控材料履约质量进行监督,对材料供应商进行信用考核评定,并建立材料供应商相关台帐;及时将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 期、服务、信誉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省高指反馈,实现材料 供应商目录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将对甲供、甲控材料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是第一次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将对其供应商书面警告,再次抽检到该供应商的材料(含不同材料)不合格,将通报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暂停其供货资格,并从下次公布的材料供应商目录中剔除,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每半年将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分别在每年6 月20 日、12 月20 日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后纳入各半年度信用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甲供、甲控材料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每年6 月30 日前对其进行半年信用考核,12 月30 日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信用考核结果上报省高指。
项目业主对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提出书面警告,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报请省高指审核后从合格供应商目录中剔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纳入施工、监理单位合同,项目业主应加强对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作的管理,加强进场材料的检查监督工作,凡未按规定开展材料采购与供应工作的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并纳入信誉评价,或未按规定开展抽检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材料采购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指定和介绍材料供货单位。凡是未按规定招标方式采购,或强行指定、介绍材料供货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与业绩信誉考核挂勾。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高指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该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市高指和项目法三十四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