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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建筑〔2017〕96号)
【信息时间: 2017-08-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建筑〔20179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29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4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存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或中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积极推行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应是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银行保函的推行力度,在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三)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对于采用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评标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强化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结合日常监管,做好保证金检查工作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是要加强施工合同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是加强保证金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保证金,挪用保证金和拒收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依法查处未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收、退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和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以及发现问题不查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惩,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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