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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17〕8号)
【信息时间: 2019-01-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厦门市外,全省统一执行此次出台的《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编码为C的服务类项目不再作为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各市、县(区)不再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原指导性目录同时废止。

二、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凡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要求,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各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但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融资。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分别编制本行业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变化情况,如需调整指导性目录内容,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7621


附件:
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