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2〕6号)
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2001年以来,我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共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4606.81亩,出让收入已达到15.13亿元,面积占今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总面积的40.7%,招标拍卖出让收入占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收入的46.31%,招标拍卖出让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将近8亿多元,增幅达112.35%。为巩固我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的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应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拍卖时间、佣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拍卖活动结束后,受托的拍卖机构应将现场拍卖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受托拍卖机构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明确是否可联合竞投。当对投标人、竞买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有要求的,必须在公告内容中明示,告知竞买人或投标人。
三、在拍卖、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属于定金性质,当招标、拍卖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当竞买人、投标人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当一次推出数宗地进行拍卖时,凡竞买人只缴纳一宗地的竞买保证金的,只允许成交一宗地,成交后不得再行应价竞买。
四、竞买人或投标人报名时,应要求竞买人或投标人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认可书》,要求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承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再参加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
(一)经审查符合竞买竞投条件,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不参加竞买竞投活动;
(二)参加竞买竞投时不遵守竞买竞投规则;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不严格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有关条款。
除此之外,若成交后竞得人弃买或中标人弃标,拒签《合同》的,竞得人除无权要求返还定佥、一年内不得参加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违约处罚外,竞得人或中标人还须赔偿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若重新组织招标拍卖,由弃买的竞得人或弃标的中标人补偿本次招标拍卖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的价差。
五、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拍卖人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拍卖日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
六、为防止出现串标行为,在开标或竞投前,应严格将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人员名单、底价(或保留价)予以保密,严禁向他人透露竞买人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拍卖和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违者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标拍卖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将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现场开放,允许投标人或竞买人参观、勘察,展示参观和勘察时间不得少于2日。实施拍卖时,应将实施拍卖的场所划分为竞买人席和观众席,将竞买人与观众分离, 以便于规范管理和操作。
八、竞买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拍卖地块成交后,不得再加名、 更名、延长使用期限或更改规划使用条件。
九、在每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成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拍卖成交地块、面积、规划条件、竞得人或中标人、价格等信息在有形市场予以长期公示,以引导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需求,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的公告、报名人员名单、拍卖记录或评标记录、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材料纳入用地档案进行管理。
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