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4〕218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省厅于6月20日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对公告审查的对象范围、内容要点、审查方式、权限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该项制度实施效果良好。为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严格限制挂牌方式出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按规定连同挂牌方案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一)已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但实施过程中出现流标或流拍的;
(二)属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含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并且已列入经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范围内的。
二、严禁各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竞买限制条件
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规定。各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一律不得设定前置条件,也不得设定要求竞买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特定档次(标准)、规模,并经营某种业态或者引入非特定的品牌企业入驻等后置条件,取消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文第三(一)2项规定。
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也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量身定做,为特定竞买人设定排他性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的审查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对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竞买限制条件的,土地已成交的,其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土地未成交的,要及时暂停土地出让活动,限期纠正。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