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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210号)
【信息时间: 2017-08-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210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由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办理矿业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的,可按本规定向进场交易者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一是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是收集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三是对提供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四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五是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中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68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附件: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20167 26

 

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别

计费基价

矿业权成交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以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及转让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5%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

5000万元以上

0.8%

协议出让

 

1%

协议转让

 

0.8%

备注:

1.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3.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采矿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收费的计费基数。

4.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

6.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