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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3]107号)
【信息时间: 2017-08-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3]10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使我省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与部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部办法)相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办法于200381日开始实施,省、市、县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部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按照部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的范围,在我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未完成前,仍按《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三、请各设区市按照部颁发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318号文)的要求,于20031225日前报送本地市2004年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以便省级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公告。今后,未列入年度计划并公告的区块单元,不能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部办法第十条对“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规定,仅指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五、按照部办法对采矿权招拍挂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的规定,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地区采矿权招拍挂年度项目计划上报省厅备案。

六、为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采矿权合理布局、总量调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前,应当做好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工作,同时应严格控制低价出让采矿权。原则上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款的底价低于5万元的,不予出让。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