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承包、租赁经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有益探索,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以及承包(承租)方等多方利益,应当依法规范进行。为加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涉及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产权转让规定等政策执行。
二、企业部分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
(一)企业涉及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主要经营业务的发包(出租)经营,应当由企业领导班子作出决议,按权属关系报其出资企业批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本部资产的发包(出租)经营,由企业领导班子审议决定。
(二)企业涉及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主要经营业务的发包(出租)经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发包(出租)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确定发包(出租)定价的参考依据,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承租)。
(三)发包(出租)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并将具体方案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发包(出租)方案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发包(出租)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承包(承租)人的,按权属关系报其出资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发包(出租)。
(六)发包(出租)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充分考虑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政策变化因素,并就此作出发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等相关的特别约定。
(七)发包(出租)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适时组织对企业有关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所出资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对已往发生的承包、租赁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有关清理和纠正情况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后于 6月 15日前 专题向省国资委报告。今后如有不规范的承包、租赁经营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0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