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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财资〔2016〕5号)
【信息时间: 2019-07-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187号)文件,对规范市直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社会经济状况,为了主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保持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稳定,经20161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赁资产调整租金问题

  1.续租合同调整租金问题。201051日后,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期满,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或者二次续租,租金按一定比例递增的,且租赁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无拖欠租金等情况,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租金可统一下调至续租前的原公开招租的成交确认价格(降幅为原续租合同的递增比例),租赁期限为原续租合同的余期另加二年,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租赁合同期满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2.公开拍租后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调整租金问题。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正常履约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无拖欠租金等费用的,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租金统一下调10%;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的余期另加二年,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本次变更后,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和市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可续租一次,租金上调5%,续租期为两年。

  二、关于租赁资产的退租和转租问题

  1.退租问题。经承租人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对承租人的履约情况(租金、水电费缴交、资产保护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租。该资产列入公开招(竞)租的,承租人不再享受原承租人的保护政策。

  2.转租问题。承租人和转租承受人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对原承租人的合同履约情况(租金、水电费缴交、资产保护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以原租赁合同条件及剩余租赁期的承租权变更给新的承租人,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新的承租人享受原租赁合同的各项政策。

  三、关于流拍资产的租赁问题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竞)租而首次流拍的租赁资产,有意向承租人可申请以起租价下调5%的价格承租,经管理单位和市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签订不超过三年的租赁合同。再次公开招租(含二次以上)而流拍的资产,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招租,寻求新的承租人,租金下调控制在起租价10%以内,报市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签订不超过三年的租赁合同。

  四、三明市财政局于2015115日出台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资〔20151号)文件不再执行。

  五、本规定由三明市财政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6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