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8]17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以产权交易合同成交金额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具体上限标准如下:
(一)竞价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合同成交金额 |
费率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50% |
2 |
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
1.00% |
3 |
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
0.60% |
4 |
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
0.35% |
5 |
5000万元以上 |
0.17% |
(二)协议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合同成交金额 |
费率 |
|
1 |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0.17% |
2 |
500- 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 |
0.14% |
3 |
2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
0. 10% |
4 |
5000万元以上 |
0.07% |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上述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经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得另收信息发布费。
四、市、县产权交易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按规范要求,提供以下相应服务内容:
1.从事寻找项目,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核,接受委托,修订信息披露及进场交易相关材料;
2.草拟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和竞价文件,信息披露、寻找交易对象、登记意向方、协助尽职调查,组织竞价、组织撮合签约;
3.监督资金结算和产权交割,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五、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落实阳光收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三明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