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行为,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一日
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较高、执业能力较强和信誉较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
二、承办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执业三年以上;在职注册资产评估师5名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进入信息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产权处、监察室有关人员和评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及2-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工作组负责,组长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产权处负责人担任。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四、委托评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的评估机构应与评估标的相对应(评估机构的选择应考虑评估标的价值大小、特点、复杂程度)。企业在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3-4家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企业确定评估机构的招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
五、企业应将经招标确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六、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执业规范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并对所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企业应当主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九、在省国资委建立的不良记录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省国资委可将其从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删除,并在3年内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对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构,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省国资委可要求企业终止其评估业务;对资质等级高、执业能力强、执业表现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省政府国资委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备选对象提供给企业,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
十、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