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后,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名列前三,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A单位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欲选择B单位为中标人。C单位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吗?或者C单位可以与招标人协商重新招标吗?A单位放弃中标应给予处罚么?
张志军: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法律赋予招标人有自主选择权。但是,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重新招标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才选择重新招标。本例中,A单位放弃中标,招标人不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