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公平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会议纪要、地方政府或部门文件为由,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设置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变相要求的条款包括要求中标人在当地纳税,在后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拨付工程款项时以此为由要求企业设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需求的通知》(闽建筑〔2017〕42号)的基础上,增加招标文件关键词搜索内容,对于设立分(子)公司此类关键词推送至省行政监督平台并提醒招投标监管部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于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