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贡川镇胡贡溪河道治理工程(二期)
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永安市贡川镇胡贡溪河道治理工程(二期)(招标编号:E3504810401100167001),现就该项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无要求 ☑现金 ☑电子保函 ☑其他.。”;现修改为:“□无要求 ☑现金 □电子保函 ☑其他①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根据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1)、(2)、(3)、(4)种形式提交”现修改为:“1.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1)(注:①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根据闽发改规〔2023〕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19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种形式提交”。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本工程主体部分和重要部分不允许分包,其他部分不允许违法分包。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现修改为:“☑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四、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11.15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保证金额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填写。”。
五、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三、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6%(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8%(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不含本数)(b-a ≥ 2,a、b取值范围在0~8之间)。”现修改为:“三、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5%(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8%(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不含本数)(b-a ≥ 2,a、b取值范围在0~8之间)。”。
六、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6.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修改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的,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②工程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并下达完工验收鉴定书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完工工程所含合格工程量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且根据业主要求完整提供完整归档资料后(竣工验收鉴定书日期为准)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另外,因特殊原因没有经过预算审计的,在结算审计前,支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该部分造价的85%。”现修改为:“②工程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完工工程所含合格工程量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且根据业主要求完整提供完整归档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另外,因特殊原因没有经过预算审计的,在结算审计前,支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该部分造价的85%。”
八、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节 资格文件格式增加“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
招标文件如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修改。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关注项目相关补充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永招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