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砂镇莲花塘安置点莲花池护栏景观工程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一、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修改如下: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各类的临时性工程和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完成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招标文件;⑷中标人的投标书;⑸本合同专用条款;⑹本合同通用条款;⑺标淮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⑻图纸;⑼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⑽其它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肆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国家以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在收到相关图纸7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和发包人;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前需要提供,承包人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提前提供;数量和期限均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配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回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由发包人指定的现场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生产经营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专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勘察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正大门围墙为界,围墙内为场内交通、围墙外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②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③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7天后。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相关行政理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陆份(其中至少一套为原始资料)(如有增加需要承包人应给予配合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2、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的核对施工图纸中的标高和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 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 ,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义务 ,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责任3、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4、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电、用水等设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 5、施工单位需无偿给业主提供正常的日常办公和交通费用6、免费提供夜间监控摄像设备及人员考勤设备一套。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履行本项目的合同。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至竣工结束,项目经理至少每周5日,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限期提交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按 1000 元/次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并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并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 ,并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每人次缴纳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缴纳违约金30000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按 1000 元/次处罚 ,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且每周被处罚超过 10000 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 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 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选择以现金转账或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使用银行保函形式(须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后15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监理单位中间签证不能作为增加费用的依据。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员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检查的工程隐蔽部位不得覆盖。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及三明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要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标准文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承包人应当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
(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两份,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班组长进行座谈,了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对施工组织设计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批复,可视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正式开工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正式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工期可顺延,其它不予以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由于中标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发包方按每天1000元向中标方收取违约金;若由于中标施工单位的责任,使总工期滞后超过中标施工单位施工网络计划工期30%,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在7天内清场,且中标施工单位按履约保证金数额向发包方赔偿,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误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室外作业的高温或大雾天气;
(2)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定的其他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的主用材料及监理单位发出的要求提供样品的其它材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所有工程变更项目(含设计变更)均应由发包人书面同意,并由项目监理部发出工程变更项目指令,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其中: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与设计院联系,承包人不得直接与设计院商谈设计变更事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以下办法计算: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该价格低于定额相应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该价格低于定额相应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招标时预算控制价计价依据及编制办法,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的优惠率进行相应优惠后调整合同价款,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若无法按以上办法计价的,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监理方共同市场调查,以书面确认的市场价计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当单价未确定项目发生时,承包人应按上报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做好现场工程量的记录和签证,为事后双方的协商计费提供依据,承包人不得以未定价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责任。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为今后可能的增加或变更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的签证按实调整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三明市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 11 月)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或预算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钢材±5 %;水泥、商品混泥土为±10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钢材±5 %;水泥、商品混泥土为±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及其他材料单价不做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钢材±5 %;水泥、商品混泥土为±10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钢材±5 %;水泥、商品混泥土为±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及其他材料单价不做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钢材±5 %;水泥、商品混泥土为±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及其他材料单价不做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取中标优惠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干。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待由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的10%作为保修金。工程进度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进度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5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合同规定验收完成后10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承包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实际需要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招标项目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期限为20工作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未了事项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保修金余额。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0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专用条款“12.4.1 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第80号令《市政公用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若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 ,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报送至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补充说明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与招标文件如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说明内容为准。
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