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国土资〔2018〕33号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永安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以明政地〔2018〕03号文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以永政地〔2018〕13号文进行公告,经对被使用村使用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使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上吉山村坑塘水面0.4488公顷、农村道路0.0530公顷、园地0.5487公顷、林地2.3393公顷、工矿居民点0.57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36公顷,合计4.1010公顷。使用吉山村水田0.3419公顷、田坎0.0737公顷、工矿居民点0.0130公顷,合计0.4286公顷。
二、征地补偿方案:
上吉山村 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
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坑塘水面
0.4488
26.928
农村道路
0.0530
3.18
园地
0.5487
13.1688
林地(非经济林)
2.3393
28.0716
工矿居民点
0.5776
3.4656
交通运输用地
0.1336
0.8016
合计
4.1010
75.6156
吉山村 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
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水田
0.3419
20.2576
0.718
田坎
0.0737
4.3667
工矿居民点
0.0130
0.0770
合计
0.4286
24.7013
三、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科。
联系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科,联系电话:3828725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永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日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
地类
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坑塘水面
0.4488
26.928
农村道路
0.0530
3.18
园地
0.5487
13.1688
林地(非经济林)
2.3393
28.0716
工矿居民点
0.5776
3.4656
交通运输用地
0.1336
0.8016
合计
4.1010
75.6156
地类
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水田
0.3419
20.2576
0.718
田坎
0.0737
4.3667
工矿居民点
0.0130
0.0770
合计
0.4286
24.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