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国土资〔2018〕24号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永安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
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7〕847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以永政地〔2018〕6号文进行公告,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及土地面积
永安市洪田镇井垄村水田0.145公顷、旱地0.0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8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水田
0.145
58.5
2.1
旱地
0.0717
58.5
1.95
其他农用地
0.0297
58.5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198
5.85
三、征地补偿安置总额
单位:万元
被征地村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合计
井垄村
14.5302
0.4443
14.9745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2月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科。
联系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科。联系电话:382872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永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5日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水田
0.145
58.5
2.1
旱地
0.0717
58.5
1.95
其他农用地
0.0297
58.5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198
5.85
被征地村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青苗费 |
合计 |
井垄村 |
14.5302 |
0.4443 |
14.9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