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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信息时间: 2018-10-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永国土拍(20181

经永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土地

位置

土地出让面积(M2)

规划设计条件

拍卖

起叫价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拍卖

时间

拍卖

地点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永国土拍[2018] 1

含笑大道西侧

66050

商服、住宅

2.4且〉1.0

25%

 

25%

34900

7000

2018

10

 29

 

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6605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勘测为准。地块规划设计要求详见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永住建规条字[2018]4-2号)土地主要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务金融为主,兼营批发零售、其他商服)和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服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10%地块内的按规定设置的公共配套用房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商服)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四十年,(住宅)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七十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五十年

地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交易契税、土地勘界定桩费等相关税费。

土地交付状况:为土地交付时的现状,即宗地红线外三通,场地不平整,地面建、构筑物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拆除。地块交地责任人为永安市含笑大道西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若竞得人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交地责任人于地块拍卖成交后一年内内交付土地,若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交,交地时间另行确定。

二、竞买人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限制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1、竞得人须按永安市住建局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永住建规条字[2018]4-2号)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和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2、竞得人须按照我市市政设施、环保、电力、通讯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地块土地平整及完善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竞得人须与永安市含笑大道西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签订《无偿提供安置房合同》,按合同要求无偿返还1300平方米住宅(含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安置房,并按4500/平方米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承担相关税费。安置房具体位置、户型、装修程度等具体事宜按《无偿提供安置房合同》执行。

4、因地块地形条件所限,地块北端的高压电杆、地块靠燕东办事处大楼的两个电网箱原则不作移除,竞得人在开发建设时应做好规划安全避让。

5、竞得人须按我市相关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办理房产销售手续。

6、竞得人须在小区内按国家标准YZ/T0061-2001设置楼房信报箱。

四、获取拍卖出让文件时间

申请人可于20181018日至20181026,到永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大院新楼四楼)获取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

五、拍卖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

1、拍卖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为2018102617(以收入行收讫章为凭)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抵作本次拍卖交易标的的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本次拍卖出让设拍卖出让底价。

3、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分二期缴纳。第一期:于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交50%;第二期:于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余款

4地块土地出让契税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

六、竞买申请方式、报名时间、竞买资格确认

申请人可于20181018日至20181026,到永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拍卖出让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1、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拍卖出让活动时间:2018102916时。

3、拍卖交易场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本公告其他具体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永国土拍[201]1),拍卖出让文件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永安市燕江南路496号(林业要素市场对面)

联 系 人:上官先生

联系电话:0598-3807915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