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资〔2018〕7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z201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原则上应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出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督促受托的交易机构视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在符合数据对接条件后,与平台实现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数据的对接。
四、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事项。各单位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详细反映出租、出售资产账面价值、交易的数量、时间、收益、方式等情况。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其他相关工作要求仍按《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94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