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2、负责依法组织和实施对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3、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受理询问和质疑,并及时予以答复;
4、负责提供鉴证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买卖合同,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
5、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向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采购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管理;
6、负责对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二)术语和定义
1、政府采购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
财政性资金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
指由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作为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界定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2、政府采购当事人
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中:
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
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在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自身义务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其中:
集中采购机构
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指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三) 政府采购方式
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形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
公开招标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
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1、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流程
(1)采购人资金申报及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向市财政局对应科室申报采购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审批后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明政文[2014]25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由三明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项目受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3)项目下达
采购人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送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核,采购办经审核后向采购中心下达《计划批复书》。
接受采购办下达的《计划批复书》后,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并由其负责本环节的实施工作。
(4)项目实施组织
①项目具体负责人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拟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技术需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情况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招标文件确认函》并盖章。项目预算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需在市政府采购网上预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按照市采购办规定如项目预算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采购文件需进行专家论证,由采购办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省政府规定限额300万元及以上需进行专家论证),即通常所称“标前评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中心也可以视情况举办标前评审。采购中心根据专家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即可与统一受理窗口预约开标时间、地点。采购文件经上述程序确认后送采购办备案。
②采购办对备案的采购文件无异议并发放《三明市政府采购文件登记备案表回执》,采购中心把招标公告电子版发送采购办,由采购办在三明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统一受理窗口配合采购中心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同时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并填写《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
③开标和评标
a、采购中心依采购办核定的项目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确定开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举办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由采购中心主持。
b、采购中心邀请采购人监督人员参加并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c、由采购人(或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采购人在旁监督)从市财政局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委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并严格保密。
d、采购中心代表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无投票权,在和投标单位无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作为工作人员。
e、采购过程结束后,采购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公告送采购办,由采购办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统一受理窗口同步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10日。
(5)项目完结
①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中标单位将合同送采购中心进行合同鉴证。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通知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鉴证后的合同送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各备案一份。
②退还投标保证金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市采购办规定:中标单位持合同原件至财务科投标保证金出纳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③采购资料归档
采购中心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各采购方式业务操作流程
(1)公开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① 编制招标文件(公告)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公告)。
②确认招标文件(公告)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公告)予以确认。
③招标文件(公告)备案
a、招标文件报送备案,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人(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其他必要的投标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阐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b、招标公告报送备案,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标的名称、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付采购人的使用期限;
——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限;
——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④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
⑤发售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受理;
⑥开标
a、开标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提前做好场所准备工作,保证开标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好开标会签到工作;
——采购人派出监督人员参与开标会。
b、开标会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开标、唱标、过程记录。投标人代表确认开标、唱标记录,全过程由监督人监督。
c、安排监控设备对开标会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⑦评标
a、提前做好评标室使用准备工作,保证评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b、采购人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抽取时屏蔽需回避的专家。
c、组织评标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宣布评标纪律,督促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
d、安排监控设备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采购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f、评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投标文件初审(技术、商务部分评审,含资格审查及响应性、符合性评审);
——澄清有关问题;
——详细评审(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⑧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a、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评标结果。
b、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废标供应商名称与废标原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⑨发放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a、在发布评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邀请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按下述流程实施。
①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邀请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邀请招标文件。
②确认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邀请招标文件
采购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予以确认。
③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邀请招标文件备案
a、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报送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投标项目的名称及简介、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包括有关资质证书、证照、社保及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主要业绩及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的具体要求;
——项目完成(或交货、提供服务)期限或进度要求;
——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资格审查的日期、方法和标准、合格申请人的邀请规则(含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采取非全选方式即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被邀请人数量);
——资格预审的公告;
——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和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标的数量、基本技术要求;
——邀请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申请参与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时限;
——资格证明文件提交截止日期、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b、邀请招标文件报送备案
邀请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同3.1款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同时,邀请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一致。
④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⑤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要求受理;
⑥资格审查
a、资格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提前做好场所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安排监控设备对资格审查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b、资格审查过程的工作包括:
——采购人从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资格评审专家。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抽取时屏蔽需回避的专家。
——组织评审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宣布评审纪律;
——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⑦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a、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格预审结果。
b、资格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邀请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
——未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名单和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⑧确定邀请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并发出投标邀请
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含)以上申请人参加投标,在随机抽取后向抽中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随机抽取过程中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⑨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⑩发售邀请招标文件;
11开标;
12评标;
13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14发放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3)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①制定谈判文件:
a、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b、采购人书面同意谈判文件
②谈判文件备案
谈判文件报送备案,谈判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谈判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首次报价要求、首次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要求。
③发布谈判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谈判公告。
④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售谈判文件
按照谈判公告要求受理。
⑤谈判
谈判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认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提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⑥成交结果公告
a、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b、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竞争性谈判文件
⑦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谈判保证金
a、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4)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①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a、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b、采购人书面同意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备案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报送备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邀请;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文件(含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的说明)等;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③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④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售谈判文件
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要求受理。
⑤采购协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协商完成后,采购人员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前有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供应商应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⑥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地址和商定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采购人员名单。
⑦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保证金
a、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5)询价采购流程
①制定询价通知书:
a、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
b、采购人书面同意询价通知书
②询价通知书备案
询价通知书报送备案,询价通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询价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报价的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③发布询价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
④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售询价通知书
按照询价公告要求受理。
⑤询价
询价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认询价通知书,确定邀请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提出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⑥成交结果公告
a、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b、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询价通知书
⑦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保证金
a、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6)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
①制定磋商文件:
a、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b、采购人书面同意磋商文件
②磋商文件备案
磋商文件报送备案,磋商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磋商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首次报价要求、首次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综合评分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要求。
③发布磋商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磋商公告。
④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售磋商文件
按照磋商公告要求受理。
⑤磋商
磋商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⑥成交结果公告
a、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b、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⑦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磋商保证金
a、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正、副本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4)相关资料统计分析
采购项目名称、规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重要信息、采购预算、中标价、节约资金、节约率等相关资料统计,月度、年度汇总分析。
(5)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①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采购人应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②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③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抽取方式
抽取评标专家采用网上远程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或谈判、询价、协商及磋商开始前一个小时进行抽取。需抽取外地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或谈判、询价、协商及磋商开始前一天抽取,特殊情况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抽取监督
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在采购人的监察(督)人员、监管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邀请,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归档备查。
(3)专家回避要求
抽取评标专家时,监察(督)人员应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屏蔽需回避的专家。同一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是该采购项目的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
——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的;
——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近亲属在参与竞标供应商中担任职务、顾问的;
——与参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5、质疑与答复
(1)接收质疑材料及时限:
①质疑书:内容必须含质疑项目的具体事项和质疑人受到损害的合法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质疑书应当署名。
②证件复印件: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本人签字);②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四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③质疑时间:质疑人在得知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若超出七个工作日的时限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接收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到质疑材料时间以质疑人递交完整书面质疑材料起算。
(2)处理与答复
①筛选质疑与投诉材料
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事项的,一次性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质疑不符合质疑与投诉要求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接收的质疑与投诉材料,自质疑人递交完整书面质疑材料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应进行书面答复。
②处理与答复
a、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质疑点进行重新论证判定,确实存在错误或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现在采购文件条款的应及时作出更改,并第一时间发布更改采购文件公告,同时书面答复质疑人。
b、对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及采购结果有疑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按程序调取当日相关环节监控音像资料及所有纸质、电子文档,判断是否存在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为质疑人认识、理解偏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基于开评标情况及结果,对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为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失误的,应提请采购监管机构批准,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第一时间发布重新评审结果公告,同时书面答复质疑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操作蓄意改变中标结果的,将相关情况如实汇总,移送采购监管机构,同时发布暂停该采购活动的公告,等待采购监管机构作出进一步裁定,并书面告知质疑人。
6、其它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