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与退付管理制度如下:
一、保证金的收取
1.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收退。按照《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保证金专户,财务科负责保证金收退的帐户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授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2.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的户名全称、帐户、开户银行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地点和截止时间。
3.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交付至专户,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或电汇缴存的形式提交,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示用途和投标项目,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的依据。
二、保证金的退付
1.招标代理机构或代理拍卖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财务科,交易中心收到通知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签署项目合同后退付,中标单位持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退款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招投标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等项目规定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向交易中心财务办理退付手续。交易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心不得挪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4.保证金退付时,收款人的户名和帐号须与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相一致,即原则上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帐号退付,即原路退回。
5.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对投标人违规不予退还的,由交易中心配合招标人按要求及时缴存同级国库。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保证金交纳单位户名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等名称交纳保证金。
2.保证金专用帐户不通存通兑,在规定时间内以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单位由于保证金未及时交纳或超时限到帐而退出投标的,按其自身原因退出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处理,由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4.财务人员对投标保证金资金到位及交纳、退付、转交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加强资金核算。
5.在办理收退投标保证金过程中,各相关人员要注意作好保密工作,造成泄露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6.任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细则,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