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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纪律
【信息时间: 2017-09-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评标专家纪律

1、评委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2、接到通知的评委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评委专家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和通讯联络,不得透露评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4、参加评标时,若评委发现本人与招标人(采购单位)、投标人等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委应独立进行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6、评标过程中,评委应服从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举报,对评标专家个人的违规违纪情况,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室评审;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评审意见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认真进行评标,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9、评标过程不得擅离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