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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回避制度
【信息时间: 2017-09-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评委回避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评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调查发现,评委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