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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 2017-09-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监控室管理规定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电子监控室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

二、行政监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控室的,应挂牌上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

四、每场开评标录音、录像资料应保存一个月,必要时刻制成光盘,并编号登记送档案室存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外借、翻录、拷贝开评标录音、录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