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制度
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工作,依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实行记分制。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分值记分:
(一)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30分钟(含)至60分钟的,每次记5分;超过1小时的,每次记10分;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每次记15分;
(四)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每次记5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的,每次记10分;
(六)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10分;
(七)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10分;
(八)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0分;
(九)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10分;
(十)不配合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15分;
(十一)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每次记1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记20分。
三、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及时与被发现、被反映的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提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建议,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及时填写、提交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应配合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该场次评标结束后当场向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见附件2)。
五、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审核、调查、认定等工作。
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登记相关材料及音视频等应妥善保管、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