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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大田县弃土、煤矸石处置项目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 2026-07-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6072415:30大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拍卖会,标的如下:

序号

标的名称

起拍价

保证金(万元)

看样联系方式

1

大田县美田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大田县新一中周边排水改造工程弃土有偿化处置项目

2.2元/吨

10

先生180 6599 2092

2

大田县太华镇好友矿产经营部(普通合伙)存放在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537号煤矸石处置项目

2.5/吨

10

先生173 5055 3999

一、标的说明:

1.标的序号1剩余弃土约:124342.5吨,结算方式:按124342.5吨扣除弃土场填埋部分剩余的弃土数量,通过预交处置费加日常开单,最终按实际过磅方量进行结算。买受人应按委托方确定的范围、地点,在处置期限内,与项目施工单位进度协同跟进,同步进行完成标的清运工作。处置期限为自移交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

2.标的序号2煤矸石数量约:25190.6吨。结算方式:按测量25190.6吨*成交价款一次性结算,若实际数量超出25190.6吨,竞得人应按超出部分按拍卖成交单价×多出的数量补缴成交款,向出让人补足差额。处置期限为一年,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

3.买受人应自行与产出单位协调有关标的物场地使用、设备、水电、装载装卸车辆、道路运输及人身安全责任等问题,须在拍卖会开始前完全了解并认同拍卖标的的现实状况。

4.标的物不得在国家禁止区域内加工、堆放、销售。加工、堆放、销售场地由买受人自行安排,须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5.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装运标的物,不得影响产出单位的生产经营,若买受人未及时处置,由产出单位投诉至委托方,买受人在接到委托方通告后,须在5日内处置,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成的按违约处理,委托人函告买受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买受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买受人在清运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若未按此规定要求执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成《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大田县公共交易中心转入委托指定账户。

二、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不接受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象申请参与竞买。

2.有意竞拍人必须先行向委托方项目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到现场实地勘察。

 

有意竞买者,可致电或到我司咨询索取详细资料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司办理报名手续并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报名地址: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73号五楼

看样、报名截止时间:2026072411:00时止。   

联系电话:13004993329(小郭)

 

 

 

福建鑫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