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指引(试行)》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 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质量优化、程序统一、方法规范、流程便捷,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3月9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引
目 录
第1部分:总则........................................ 1
第2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6
第3部分:政府采购................................... 17
第4部分:国有产权转让............................... 31
第5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63
第6部分:矿业权出让................................. 85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交易内容和流程、场所要求、人员要求、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与评价、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档案管理、监督与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是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监督渠道进行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公共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具有专业性、公益性的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产、资金和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
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2.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
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和监管系统。
2.5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2.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2.7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 基本要求
3.1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2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3 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立服务窗口,配备相应设施和服务人员,保障交易有序依法依规运行。
3.4 应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监督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
3.5 电子交易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充兼容。
3.6 充分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
4 交易内容和流程
4.1 交易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以及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入平台的项目。
4.2 交易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公众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同时向社会公布。
5 场所要求
5.1 场所环境及设施
5.1.1 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公共秩序的维护。
5.1.2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
5.1.3 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及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专用通道的标识标志;功能分区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开标区、评标区和公共服务区。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 的要求。
5.1.4 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电子交易软硬件设施设备。
5.1.5 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5.1.6 应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向标识。
5.1.7 宜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软硬件设施。
5.1.8 宜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服务台、业务洽谈公共区域等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5.2 服务大厅
5.2.1 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5.2.2 应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5.2.3 应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设施。
5.2.4 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自助设施,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注册信息填报、企业证件快速扫描、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服务;宜设置第三方服务区,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CA 证书、电子签章、银行结算、商务服务。
5.3 监控系统
5.3.1 应在平台场所安装监控系统(包括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5.3.2 开评标区根据规定需要监控的区域,应单独设置监控系统,并配有专用监控室及专职监控人员,在业务开始前至业务结束进行现场视频监控,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评标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室、评标室、询标室。
5.4 开标区
开标区应包括开标室、竞价室、交易大厅(或拍卖大厅、交易多功能厅)、交易各方主体服务台、公共服务区(包括信息展示、信息查询、休息等候、茶水间);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5.5 评标区
5.5.1 评标区应设置录音录像系统、评标区门禁系统、音频变声系统、移动信号屏蔽系统、视频系统、远程监控、远程评审系统等;有条件的宜配备必要的隔夜评标设施。
5.5.2 评标区的门禁系统以外相邻区域应设置通讯及电子设备储存设施以及专家抽取室、现场监督室。
5.5.3 评标区的门禁系统以内应设置评标室、专家休息室、专家用餐室、资料中转室、公共卫生间;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5.5.4 评标区入口处应设置设置手机等通讯设备的封存设施,手机设备检测门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5.6 场所安全
5.6.1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6.2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5.6.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6 人员要求
6.1.1 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6.1.2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6.1.3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
6.1.4 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6.1.5 应统一佩戴工作牌,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6.1.6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应泄漏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
7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与评价
7.1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7.2 做好专家评审的现场服务,负责评标现场的沟通与协调。
7.3 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评价或配合做好专家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适时公开。
8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
8.1 总体要求
8.1.1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组成应包括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三部分,应为服务、交易和监管提供接口,确保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充兼容。
8.1.2 电子系统建设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建设。
8.1.3 应根据职能分工,保证电子系统数据即时更新、真实客观、可备份还原。
8.1.4 系统软硬件应有专人维护,并制定相应维护流程及应急预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8.2 功能要求
8.2.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相关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
8.2.2 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共享信息。
8.3 系统联通
各交易平台层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互整合信息。
8.4 安全要求
8.4.1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网络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8.4.2 宜设置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员,信息和网络安全应分级管理;系统内、外部数据进行交换时,应设置安全隔离网闸。
8.4.3 互联网运行服务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8.4.4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 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T 21064 的要求。
9 档案管理
9.1 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实施。
9.2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9.3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10 监督与评价
10.1 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10.2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
10.3 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畅通监督渠道。
第2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1 范围
本部分包含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事项、工作职责与服务规范、协助处理监督与投诉、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及资料归档以及隔夜评标。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2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3 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4 招标人
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投标人
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服务事项
3.1 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等,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业务。
3.2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良的场所和服务。
3.3 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3.4 向相关部门报送季度及年度的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
4 工作职责与服务规范
4.1 收取交易服务费
4.1.1工作职责
4.1.1.1负责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工作。
4.1.1.2负责中心服务费用收取的咨询答疑。
4.1.1.3缴费完成后出具《增值税发票》。
4.1.2服务规范
4.1.2.1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多收、少收、漏收。
4.1.2.2做好交易服务费收取咨询服务,礼貌接待来访咨询人员或接听咨询电话,耐心听取咨询问题,准确回答咨询问题。
4.2 进场受理
4.2.1 工作职责
4.2.1.1.负责中心各类业务咨询服务。
4.2.1.2.宣传、贯彻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2.1.3.引导来电、来访人员熟悉办事流程。
4.2.1.4.接听咨询电话、接待来访咨询人员,受理应由本部门办理的来电、来访。
4.2.1.5.定期汇总、研究、分析各类咨询问题及解决办法。
4.2.1.6 安排项目的开评标时间、每日开评标场次及开评标场所。
4.2.2 服务规范
4.2.2.1.礼貌接待来访咨询人员或接听咨询电话,认真听取咨询问题,按照中心业务工作标准、流程,准确回答咨询问题或引导来电、来访人员熟悉具体办事流程。
4.2.2.2.对自己解答不了的问题,引导来电、来访人员,转接、转办中心其他部门业务人员办理或解答。
4.2.2.3. 建立咨询业务登记簿,准确摘要记录咨询内容及答复、办理或转办结果。
4.2.2.4 接收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登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 立项批复;
—— 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单;
——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招标时适用);
—— 进场交易登记表;(附录b)
—— 承诺书(承诺纸质内容与网络发布信息一致)。
法律法规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5 核对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环节有关信息。工作人员登陆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将项目登记信息与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登记。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同意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报送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3 提供投标保证金服务。
4.3.1 工作职责
4.3.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监管,确保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安全。
4.3.2 服务规范
4.3.2.1 开标后出具此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明细表。
4.3.2.2 对有疑问,且无法正常入账的投标单位,认真核对保证金情况。
4.4 开标
4.4.1工作职责
4.4.1.1 负责交易开标现场管理,确保开标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4.4.1.2 引导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至评标区。
4.4.2 服务规范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秩序,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现场所有已启封唱标的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转入评标室。
4.5 抽取评标专家
4.5.1工作职责
4.5.1.1 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4.5.1.2 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遵守保密规定。
4.5.2 服务规范
4.5.2.1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
4.5.2.2 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
4.5.2.3 填写并打印《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委托抽取申请表》(附录c)一式两份,由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4.5.2.4 填写并打印《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承诺表》附录d,提交至评标专家签到处,并存档备查。
4.5.2.5 组织评标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如评标专家须回避的,协助招标人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4.5.2.6 评标专家到齐后,打印《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一式两份,由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4.6 评标
4.6.1 工作职责
4.6.1.1 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6.1.2 负责专家的接待和服务工作,维护评标区秩序,管理评标区公共财物。
4.6.1.3 封存进入评标区人员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
4.6.1.4 招标结果确定前,不应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4.6.1.5 待评标结束后,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封存开评标资料。
4.6.2服务规范
4.6.2.1 评标区入口处设有物品存放柜和门禁系统。工作人员录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评标专家的身份信息。进入评标区人员使用二代身份证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4.6.2.2 为了便于监控系统识别身份,对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评标专家、中心工作人员等发放相应的工作卡。
4.6.2.3 评标结束后,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资料密封保存到指定区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封条统一规范、字迹清晰;(附录e)
4.7 拆封资料
4.7.1 对具备拆封条件的项目,协助招标人或招标人代理机构检查该项目封存资料封条是否完好及拆封资料。
4.8 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4.8.1 在政府指定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工作人员登陆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对符合要求的登记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员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4.9 发放中标通知书
4.9.1 对公示无异议的,协助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4.10 退还投标保证金
4.10.1工作职责
4.10.1.1 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禁止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10.1.2 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向投标人退换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10.2 服务规范
4.10.2.1 礼貌接待来访咨询人员或接听咨询电话,耐心听取咨询问题,准确回答咨询问题。
4.10.2.2 接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认真审核是否符合退还条件。
4.10.2.3 对符合退还条件的申请按要求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工作。
4.10.2.4 对不符合退还条件的申请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5 协助处理监督与投诉
5.1 负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5.2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 相关资料统计分析及资料归档
6.1 工作职责
6.1.1 做好业务文件、材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和归档工作。
6.1.2 为业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提供服务。
6.1.3 负责业务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6.2 服务规范
6.2.1 借阅人应提前至少1天与中心联系,约定查阅时间,至少应派2人持介绍信到场,查阅者应保持档案的安全、清洁和完整,不准撕拆、损污、涂改。
6.2.2 统计汇总分析月度、年度等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报送季度及年度的交易相关信息。
7 隔夜评标
已配备隔夜评标场所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按此办理。
7.1 负责场所日常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隔夜评标活动由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相关行政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积极配合;
7.2 凡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办理交易受理时提交;
7.3 评标结束前,参加隔夜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7.4 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将与项目开标、评标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应对评审相关信息保密。
8 业务流程图
参见附录a。
附录a 交易中心服务运行流程图
附录b 福建省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登记表
闽施招申第( )号
申请单位: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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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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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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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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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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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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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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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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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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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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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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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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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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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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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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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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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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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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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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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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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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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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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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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备 招标条件 |
施工现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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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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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材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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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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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类别: 专业: 等级要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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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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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等级要求 |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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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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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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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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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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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代 理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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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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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各一份
附录c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委托抽取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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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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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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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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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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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
□国有投资(政府)□国有投资(自筹)□非国有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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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询价采购 □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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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类型 |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及重要材料采购 □项目法人招标 □代建单位选择招标 □政府采购 □药品采购 □土地开发整理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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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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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评标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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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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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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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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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网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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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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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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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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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抽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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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 |
□省及以上主管部门 □福州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厦门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莆田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三明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泉州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漳州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南平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龙岩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宁德市及以下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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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建设 □交通 □水利 □经贸委 □信息化 □通信管理 □农业 □地勘 □测绘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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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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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条件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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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名称 |
地区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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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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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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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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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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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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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单位设置 (回避原因:投标单位,招标单位,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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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回避单位名称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回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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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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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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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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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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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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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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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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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签名): 监 督 人(签名):
招标代理机构(签名): 终端管理人(签名):
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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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承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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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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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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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网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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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回避单位名称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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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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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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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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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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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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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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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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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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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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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本项目投标人之间无利害关系,且与本项目投标人的法人代表人及代理人无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特此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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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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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项目名称
封 条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封 条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第3部分:政府采购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政府采购的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采购程序以及监督质疑等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府采购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
财政性资金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
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
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作为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界定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指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货物
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
指除前款所称“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2
政府采购当事人
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中:
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
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在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自身义务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其中:
集中采购机构
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指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2.3
政府采购方式
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形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
公开招标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
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3.1 采购人申报委托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要求申报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应先行征得集中采购机构同意。
3.2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3.2.1 集中采购机构的流程
3.2.1.1 项目预受理
集中采购机构对预受理的采购项目进行合规性筛查,包括采购品目申报、项目前置审批手续以及采购需求等。对未设置或尚未设置本环节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作硬性要求。
3.2.1.2 项目受理
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合规性筛查的预受理项目进行受理,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复杂项目的代理采购期限可在协议中先行约定,实施中再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3.2.1.3 项目下达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环节的内设职能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并由其负责本环节的实施工作。
3.2.1.4 项目实施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环节的内设职能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并由其负责本环节的实施工作。
3.2.1.5 项目完结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环节的内设职能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并由其负责本环节的实施工作。
3.2.1.6 项目的内部控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流程实行内部控制。
3.2.2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流程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集中采购机构的流程”办理业务。
4 .各采购方式业务操作流程
4.1 公开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4.1.1 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4.1.2 确认招标文件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确认。
4.1.3 招标文件备案
4.1.3.1 招标文件报送备案,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邀请;
——投标人(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其他必要的投标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阐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1.4 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包含的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限;
——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4.1.5 发放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受理;
4.1.6 开标
4.1.6.1 开标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提前做好场所准备工作,保证开标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好开标会签到工作;
——采购人派出监督人员参与开标会。
4.1.6.2 开标会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开标、唱标、过程记录。投标人代表确认开标、唱标记录,全过程由监督人监督。
4.1.6.3 安排监控设备对开标会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1.7 评标
4.1.7.1 提前做好评标室使用准备工作,保证评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1.7.2采购人从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抽取时屏蔽需回避的专家。
4.1.7.3 组织评标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宣布评标纪律,督促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
4.1.7.4 安排监控设备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1.7.5 采购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4.1.7.6 评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投标文件初审(技术、商务部分评审,含资格审查及响应性、符合性评审);
——澄清有关问题;
——详细评审(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4.1.8 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4.1.8.1 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评标结果。
4.1.8.2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废标供应商名称与废标原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1.9 发放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4.1.9.1 在发布评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4.1.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2 邀请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按下述流程实施。
4.2.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邀请招标文件。
4.2.2 确认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
采购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予以确认。
4.2.3 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备案
4.2.3.1 资格预审文件报送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投标项目的名称及简介、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包括有关资质证书、证照、社保及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主要业绩及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的具体要求;
——项目完成(或交货、提供服务)期限或进度要求;
——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资格审查的日期、方法和标准、合格申请人的邀请规则(含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采取非全选方式即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被邀请人数量);
——资格预审的公告;
——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和内容。
4.2.3.2 邀请招标文件报送备案
邀请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同3.1款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同时,邀请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一致。
4.2.4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包含的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标的数量、基本技术要求;
——邀请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申请参与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时限;
——资格证明文件提交截止日期、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4.2.5 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要求受理;
4.2.6 资格审查
4.2.6.1 资格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提前做好场所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安排监控设备对资格审查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2.6.2 资格审查过程的工作包括:
——采购人从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资格评审专家。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抽取时屏蔽需回避的专家。
——组织评审专家签到,核实专家身份、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宣布评审纪律;
——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2.7 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4.2.7.1 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格预审结果。
4.2.7.2 资格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邀请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
——未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名单和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2.8 确定邀请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并发出投标邀请
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含)以上申请人参加投标,在随机抽取后向抽中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随机抽取过程中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2.9 发布邀请招标公告;4.2.10 发放邀请招标文件;4.2.11开标;4.2.12评标;4.2.13发布评标结果公告;4.2.14发放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上述流程与公开招标的4.1.4~4.1.9流程要求一致。
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和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直接在选取和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按4.2.8款中随机抽取的要求进行抽取,选取和推荐的名单中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抽取后向抽中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其后的流程与4.2.9~4.2.14流程一致。
4.3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4.3.1 制定谈判文件:
4.3.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4.3.1.2采购人书面同意谈判文件
4.3.2 谈判文件备案
谈判文件报送备案,谈判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谈判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首次报价要求、首次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要求。
4.3.3 发布谈判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谈判公告。
4.3.4 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放谈判文件
按照谈判公告要求受理。
4.3.5 谈判
谈判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认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提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3.6 成交结果公告
4.3.6.1 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3.6.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竞争性谈判文件
4.3.7 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谈判保证金
4.3.7.1 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3.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4.4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4.4.1 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4.4.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4.4.1.2采购人书面同意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4.4.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备案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报送备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邀请;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文件(含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的说明)等;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4.4.3 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4.4.4 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放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要求受理。
4.4.5 采购协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协商完成后,采购人员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前有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供应商应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4.4.6 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地址和商定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采购人员名单。
4.4.7 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保证金
4.4.7.1 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4.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4.5 询价采购流程
4.5.1 制定询价通知书:
4.5.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
4.5.1.2采购人书面同意询价通知书
4.5.2 询价通知书备案
询价通知书报送备案,询价通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询价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报价的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4.5.3 发布询价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
4.5.4 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放询价通知书
按照询价公告要求受理。
4.5.5 询价
询价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确认询价通知书,确定邀请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提出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5.6 成交结果公告
4.5.6.1 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5.6.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询价通知书
4.5.7 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保证金
4.5.7.1 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5.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4.6 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
4.6.1 制定磋商文件:
4.6.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4.6.1.2采购人书面同意磋商文件
4.6.2 磋商文件备案
磋商文件报送备案,磋商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磋商邀请(含供应商产生办法);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提交要求等);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首次报价要求、首次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限;
——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综合评分的标准等事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合同主要参考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时限;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要求。
4.6.3 发布磋商公告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磋商公告。
4.6.4 接受供应商报名和发放磋商文件
按照磋商公告要求受理。
4.6.5 磋商
磋商按下列过程进行:
——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6.6 成交结果公告
4.6.6.1 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4.6.6.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
——不合格供应商名称与具体原因;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4.6.7 发放成交通知书、退还磋商保证金
4.6.7.1 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6.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合同签订
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5.2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5.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5.4 相关资料统计分析
采购项目名称、规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重要信息、采购预算、中标价、节约资金、节约率等相关资料统计,月度、年度汇总分析。
5.5 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5.5.1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采购人应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5.5.2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5.5.3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6.1政府采购专家库原则上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办法。
6.2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除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小时内抽取评审专家。省内异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抽取,省外异地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内抽取。
6.3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在采购单位的监察(督)人员、监管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邀请,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归档备查。
6.4 专家回避要求
抽取评标专家时,监察(督)人员应核实有无回避情形,有需回避的,屏蔽需回避的专家。同一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专家库中全部专家数无法满足该要求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是该采购项目的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
——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的;
——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近亲属在参与竞标供应商中担任职务、顾问的;
——与参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5 评审专家信息反馈
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要将评标专家使用情况反馈表、专家抽取情况表以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价意见表(附后)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7 质疑与答复
7.1 接收质疑材料及时限:
7.1.1质疑书:内容必须含质疑项目的具体事项和质疑人受到损害的合法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质疑书应当署名。
7.1.2证件复印件: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本人签字);②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四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7.1.3质疑时间:质疑人在得知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若超出七个工作日的时限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接收质疑。
7.2 处理与答复
7.2.1 筛选质疑与投诉材料
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事项的,一次性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质疑不符合质疑与投诉要求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接收的质疑与投诉材料,自质疑人递交完整书面质疑材料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应进行书面答复。
7.2.2 处理与答复
7.2.2.1 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质疑点进行重新论证判定,确实存在错误或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现在采购文件条款的应及时作出更改,并第一时间发布更改采购文件公告,同时书面答复质疑人。
7.2.2.2 对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及采购结果有疑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按程序调取当日相关环节监控音像资料及所有纸质、电子文档,判断是否存在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为质疑人认识、理解偏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基于开评标情况及结果,对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为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失误的,符合财政部规定的重新评审或质疑答复情形的,应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或协助处理质疑答复;不符合重新评审及质疑答复情形的,应将情况书面报财政部门。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法的,应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8 其它
8.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8.2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8.3 具备评审场所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以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其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对进入集中采购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要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8.4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监管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流程有另行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其规定。
第4部分:国有产权转让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产权转让的术语、定义、业务流程和电子交易业务流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产权转让
指各类权益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各类权益的活动。
2.2 产权交易机构
是指从事产权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其应当依法设立,并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后,才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2.3 企业国有产权
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2.5 转让方
指各类权益的所有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类权益管理单位。此特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产权(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2.6 受让方
指经公开程序,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转让文件的约定,确定的各类权益的购买方。此为有偿受让国有产权(资产)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7 竞价
指通过公开竞争,将特定的各类权益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方式。
3 业务流程
3.1 项目受理登记
根据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办理项目受理相关手续。
转让方须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属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实物资产转让,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合理的受让条件。产权交易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3.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受理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材料、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项目受理登记。
转让方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股权挂牌转让)》(参见附录1)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实物资产挂牌转让)》(参见附录2)。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进行项目材料审核交接,材料要求详见《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股权类)》(参见附录3)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实物类)》(参见附录4)。
3.1.2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股权类国有资产转让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物的权属证明、转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批复文件进行项目受理登记,材料要求详见《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文件接收登记表(股权类转让)》(参见附录5)。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类转让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受理”中的实物资产挂牌转让程序。
3.2 确定代理关系
3.2.1 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资产)出售,转让方出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委托书(实物资产出售)》(参见附录7)。
3.2.2 委托代理合同应至少载明以下事项:
——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名称、地址;
——转让标的名称;
——各类资产评估价格;
——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服务费金额、方式和时限。
3.3 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企业产权转让,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批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3.4 确定竞价方式
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5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根据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项目编号并确定项目责任人。
3.6 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转让信息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正式披露。
3.6.1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6.2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转让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转让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披露信息内容: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等基础数据;
——转让价格;
——因标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受让方有资质条件要求的,须明确受让条件;
——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
3.6.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股权转让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3.7编制竞价文件
3.7.1 产权交易机构编制竞价文件。
3.7.2 股权类竞价文件应包括:
——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标的或者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
——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受让后对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
3.7.3 实物资产类竞价文件包括: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等基础数据;
——转让价格;
——因标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受让方有资质条件要求的,须明确受让条件;
——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
3.8 接受咨询、组织看样
3.8.1 股权类转让公告期内,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协助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
3.8.2 实物资产公告期内,组织意向受让方查看转让标的, 看样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3.9 登记受让意向
转让公告期限内,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报名。
3.9.1 意向受让方领取项目竞价文件,填写《领取竞价文件登记表》(参见附录8);
3.9.2 意向受让方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法人单位须提供(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准予投资的相关文件(原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10 资格审核
在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公告期满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难以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时,转让方应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对该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进行确认,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应上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影响竞价时间安排的了推迟竞价时间。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向转让方反馈是否有人报名的情况,但无需提供报名清单
3.11 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标准一般为交易项目挂牌价格的20%,最低不应低于5000元。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3.12 组织交易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3 组织签约
3.13.1 竞价结束后,产权交易机构与受让方应在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
——标的名称;
——成交价格;
——交易服务费金额。
3.13.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产权转让的方式;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产权交割事项;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13.3 实物资产转让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条款包括: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实物资产转让的方式;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实物资产交割事项;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14 合同备案(产权交易机构)
3.15 组织结算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企业产权转让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15.1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受让方缴纳的成交价款,在资产权益交接后,将成交价款转付转让方;
3.15.2 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竞价文件约定的时限,结转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
3.15.3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3.15.4 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3.16 公告交易结果
企业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
——交易标的名称;
——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转让底价;
——交易价格。
3.17 资料统计分析
转让项目名称、规模、代理机构、转让过程、转让底价、成交价、增值额和增值率等相关资料统计,月度、年度汇总分析。
3.18 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3.18.1 转让方应将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备案;
3.18.2 将项目转让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包括:
——项目受理的申请材料;
——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行为的批准、评估结果的备案或核准等相关批示文件;
——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合同、转让文件(公告);
——成交确认书、竞价笔录、产权交易凭证、产权转让合同等文件;
——报名资料;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3.19 业务流程图
参见附录9。
4 其他类产权转让参照本部分3《业务流程》
5 电子交易业务流程
5.1 项目受理登记
5.1.1 转让方网上项目登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电子资料;
5.1.2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申请网上受理,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电子交易手续。
5.2 确定代理关系
依法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并在系统中登记备案。
5.3 预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5.4 确定竞价方式
在系统中依法确认交易方式。
5.5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5.5.1 系统按照项目编号规则,自动生成项目编号;
5.5.2 在系统中指定项目责任人。
5.6 正式披露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通过 “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正式披露。
5.7 编制电子转让文件(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调用系统定制好的模板、读取项目基本信息并完善数据后生成电子转让文件(公告)。
5.7.1 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录入,系统提供Excel格式模板。
交易系统可以从产权交易机构编制好的“标的信息Excel表格”导入数据;系统内部标的数据也可以导出生成“标的信息Excel表格”,供产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
5.8 电子转让文件(公告)审核备案
网上审核电子转让文件(公告)并予以备案。
5.9 登记受让意向
5.9.1 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公告期限内,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完成报名;
5.9.2 意向受让方在网上下载转让文件(公告)。
5.10 资格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应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确认结果在系统中登记备案。
5.11 意向受让方在网上缴纳保证金
5.12 组织交易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5.13 组织签约
挂牌转让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5.14 合同备案
合同电子档在系统里进行备案。
5.15 组织结算
5.15.1 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转让文件约定的时限,网上结转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
5.15.2 系统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出交易服务费。
5.16 公告交易结果
5.17 资料统计分析
系统根据转让项目名称、规模、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过程、转让底价、成交价、增值额和增值率等相关资料统计,按月度、年度等汇总分析。
5.18 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5.18.1 转让方应将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资料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及合同变更电子档在系统里进行备案;
5.18.2 系统对转让全过程相关的电子交易资料进行归档;
5.18.3 对转让过程中封存、备案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电子资料,予以严格保密。
附录1
项目编号: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股权挂牌转让)
标的名称:
申请人(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股权挂牌转让)
主要内容填列说明
一、封面
1、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产权名称,应填列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股权)”或 “****公司整体产权”。
2、申请人:即转让方。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二、产权转让公告
1、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就转让事项的承诺。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7、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列,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8、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9、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10、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1、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2、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3、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4、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要求,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挂牌公告期(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项目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单位为万元。
22、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产权交易机构联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网址:
产 权 转 让公 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的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交易中心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交易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盖章): 年 月 日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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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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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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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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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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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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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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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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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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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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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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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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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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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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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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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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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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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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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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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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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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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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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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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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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 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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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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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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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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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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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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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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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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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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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季报□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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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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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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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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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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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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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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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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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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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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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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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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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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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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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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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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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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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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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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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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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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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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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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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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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 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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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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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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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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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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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A、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B、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C、省级国资委监管 D、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E、市级国资委监管 F、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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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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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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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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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批复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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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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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四、交 易 条 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
挂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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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 □ B.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30%,剩余交易价款合同签订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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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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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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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设 定 |
1、交纳金额: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3、交纳方式:□A.支票 □B.电汇 □C.网上银行支付 4、保证事项: 5、处置方法:。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 A、信息发布终结。 B、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最多延长 个周期(两选其一)。 C、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交易方式 |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A.网络竞价 B.密封式报价 C.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复合式报价 D.其他(综合评审、拍卖等) 方式确定受让方。
|
六、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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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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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改变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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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及重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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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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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项目编号: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实物资产挂牌转让)
标的名称:
申请人:(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实物资产挂牌转让)
主要内容填列说明
一、封面
1、标的名称:指拟转让的实物资产名称,转让标的为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应填列标的详细地址,转让标的为其他类型实物资产的应填列为公司名称加资产名称及数量。
2、申请人:即转让方。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标的简况
1、房屋、土地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转让标的的坐落位置。
2、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土地能够使用的总年限。
3、机械设备、机动车、存货及其他类型实物资产若数量较多,可对应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附上资产清单。
4、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或核准表填列。
5、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指转让方需要说明的其他对标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标的特性、瑕疵状况、租赁状况、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
三、转让方简况
1、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2、内部决策情况: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转让方公司章程或转让方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3、批准单位名称:指有权批准转让行为的机构。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1、交易条件:指包括信息发布时间、价款支付、转让底价等相关交易条件。
2、信息发布公告期:指转让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
3、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要求,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须逐条填列。
4、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发布截止日的17时。
五、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标注。
六、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务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产权交易机构联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网址: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名称)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盖章):
年 月 日
转 让 公 告
一、转让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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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 况 |
房 屋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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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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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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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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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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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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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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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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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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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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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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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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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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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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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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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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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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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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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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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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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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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年限 |
|
颜 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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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数 |
万公里 |
数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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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货 |
名 称 |
|
计量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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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
数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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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名 称 |
|
计量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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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
|
数 量 |
|
|||
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 A.核准 B.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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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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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面价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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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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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 露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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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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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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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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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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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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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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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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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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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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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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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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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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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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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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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
||
主要内容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 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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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A.网络竞价 □ B.密封式报价 □ C.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复合式报价 □ D.其他(综合评审、拍卖等) 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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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信息发布终结。 □ B.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C.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 □ B.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30%,剩余交易价款合同签订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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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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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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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设 定 |
1、交纳金额: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3、交纳方式:□A.支票 □B.电汇 □C.网上银行支付 4、保证事项: 5、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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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清 单 |
附 件 资 料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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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自然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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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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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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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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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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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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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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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文件:登记证□ 行驶证□ 购置附加费(税)证□ 保险单□ 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购车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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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含全部附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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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
|
|
|||
委托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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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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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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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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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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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转让方为多个的,应分别填写提交的附件资料,并注明转让方名称。
附录3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股权类)
:(转让方名称)
贵公司委托的××××项目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已于×年×月×
日送达我单位。我单位收到材料清单如下(注明材料名称、份数、原件/复印件):
1、产权交易转让委托合同□ (原件/复印件 份)
2、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份)
3、标的企业评估报告□ (原件/复印件 份)
4、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原件/复印件 份)
5、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 (原件/复印件 份)
6、法律意见书 □ (原件/复印件 份)
7、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份)
8、标的企业:
1)、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国有独资企业提供)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董
事)会决议□ (原件/复印件 份)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鲜章)□ (原件/复印件 份)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原件/复印件 份),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份),组织机构
代码证□ (原件/复印件 份)
9、转让方材料:
1)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国有独资企业提供)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董
事)会决议□ (原件/复印件 份)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鲜章)□ (原件/复印件 份),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原件/复印件 份) ,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份),组织机构代
码证□ (原件/复印件 份)
10、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基本符合齐全性要求,我中心予以接收。我们将对上述材料进行
审核,并在接收上述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接 收 单 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录4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实物类)
:(转让方名称)
贵公司委托的××××项目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已于×年×月×
日送达我单位。我单位收到材料清单如下(注明材料名称、份数、原件/复印件):
1、产权交易转让委托合同□ (原件/复印件 份)
2、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份)
3、评估报告□ (原件/复印件 份)
4、评估备案表□ (原件/复印件 份)
5、集团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份)
6、权属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份)
7、转让方材料:
1)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国有独资企业提供)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董
事)会决议□ (原件/复印件 份)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鲜章)□ (原件/复印件 份),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原件/复印件 份) ,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份),组织机构代
码证□ (原件/复印件 份)
8、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基本符合齐全性要求,我中心予以接收。我们将对上述材料进行
审核,并在接收上述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接收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录5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文件接收登记表
(股权资产出售)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是否提交 |
备注 |
1 |
资产出售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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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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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资产出售方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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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资产出售方出售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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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出售标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
|
6 |
受让方资格条件和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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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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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控股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决议;涉及债务的出具债权人意见 |
|
|
9 |
对已抵押、质押的资产应征得债权人(金融机构)意见 |
|
|
10 |
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 |
|
|
11 |
标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
|
|
12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
13 |
产权出售合同文本 |
|
|
14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转让方 名称 |
|
接收 时间 |
|
送件人 |
|
收件人 |
|
接收意见及说明:
|
附录6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文件接收登记表
(实物资产出售)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是否提交 |
备注 |
1 |
资产出售批复文件 |
|
|
2 |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
|
3 |
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
4 |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委托书(实物资产出售) |
|
|
5 |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
6 |
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资产为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复印件等。 |
|
|
7 |
资产出售方案表 |
|
|
8 |
资产出售合同文本 |
|
|
9 |
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 |
|
|
10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转让方 名称 |
|
接收 时间 |
|
送件人 |
|
收件人 |
|
接收意见及说明:
|
附录7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委托书
(实物资产出售)
(产权交易机构):
我单位持有的 资产转让事宜(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已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现委托贵单位转让,转让挂牌价为 万元,委托的转让标的若在公告期满仅征集到一个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贵单位组织以 方式公开竞价。我方承诺转让标的进场交易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委托标的若存在任何暇疵保证充分及时披露,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均由我方自行负责,与贵单位无关;有关收费等其他事项按规定执行。
委托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1、该委托书电子文本请登陆 下载。
2、实物资产进场交易应提交的文件清单:
①资产出售批复文件;
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③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委托书(实物资产出售);
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⑥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资产为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复印件等;
⑦资产出售方案表;
⑧资产出售合同文本
⑨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录8
领取竞价文件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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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竞价文件人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产权交易机构) :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时在贵中心领取了 项目竞价文件。贵单位可按上述联系方式与我方联系。
领取竞价文件人(签字): 时 间: |
附录9
产权转让业务流程
序号 |
流 程 |
所 需 材 料 |
时 限 |
1 |
项目受理登记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材料、相关批复文件,填写《信息发布申请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材料、相关批复文件。 |
即办 |
2 |
确定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 |
转让产权的基本资料、出让方案、代理协议书 |
不超过2个工作日 |
3 |
预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
转让产权的基本资料、出让方案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4 |
确定竞价方式 |
受理资料 |
不超过1个工作日 |
5 |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
受理资料 |
即办 |
6 |
正式披露转让信息 |
转让文件(公告)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7 |
编制竞价文件 |
转让方案、委托代理合同 |
1~5个工作日 |
8 |
接受咨询、组织看样 |
|
即办 |
9 |
登记受让意向 |
报名人提交资格材料 |
即办 |
10 |
资格审核 |
报名人提交资格材料 |
即办 |
11 |
组织交易 |
交易文件 |
即办 |
12 |
组织签约 |
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13 |
组织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产权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 |
合同约定 |
14 |
公告交易结果 |
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5个工作日 |
15 |
合同履约变更审查及资料归档 |
上述1—14步过程所需和形成的所有资料、涉及项目履约和合同变更的相关资料 |
不超过2个工作日 |
第5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出让人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2 受让人
指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2.3 招标
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4 拍卖
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5 挂牌
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 业务流程
3.1 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3.1.1 制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3.1.2 发布出让公告或补充公告(不少于20日)
——将公告文本通过“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发布;
——将公告同时与“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链接。
3.2 申请及资格审查
3.2.1 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竞投、竞买申请,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3.2.2 资格审查
对投标或竞买资格进行审查。
3.2.3 发出资格确认书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投标资格确认书或竞买资格确认书。
3.3 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3.3.1 实施招标活动
3.3.1.1 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3.3.1.2 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3.3.1.3 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③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④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⑤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⑥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⑦投标文件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⑧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⑨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要求:
①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②根据评标结果,评标小组应当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但低于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且为最高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3.3.1.4 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3.3.1.5 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3.2 实施拍卖活动
3.3.2.1 组织拍卖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3.3.2.2 拍卖会程序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若设有保留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保留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以整幅出让地计算,起叫价及增价幅度应为整数,且便于口述和计算;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或保留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加价,在没有设底价或保留价情况下,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若有设底价或保留价的,主持人确认最后应价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则落锤表示拍卖成交。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并当场宣布拍卖底价或保留价。
3.3.2.3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3.3.3 实施挂牌活动
3.3.3.1组织挂牌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3.3.3.2 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3.3.3 竞买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①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②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③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④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⑤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3.4 竞买人竞价方式
挂牌的竞买采用竞相加价的方式进行,第一位竞买人的报价可按挂牌起始价报价,之后的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个报价且增价幅度不得低于公布的增价幅度。出让人根据报价情况可调整增价幅度并予公布。
3.3.3.5 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3.3.3.6 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所有的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设有底价或保留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或保留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没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挂牌主持人当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①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并符合挂牌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②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3.3.3.7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点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保留价者除外。
3.3.3.8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3.3.3.9 挂牌终止
——在受理报价时间内无人报价,挂牌出让活动终止,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3.4 公示出让结果
上传出让地块成交信息,即录入出让地块成交数据信息,将信息同步导入“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网),由该系统自动导入到“中国土地市场网”(外网),同时与 “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链接,向社会公开发布。
3.5 出让工作流程图
参见附录A
3.6 示范文本格式
参见附录B-L
附 录 A 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流程图
发布出让公告(20天) |
↓
提出申请 |
↓
资格审查,发出资格确认书 |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 |
↓
签订《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 |
↓
公示出让结果 |
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告字[ ] 号
经____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_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投资 强度 要求 |
投标 保证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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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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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__年__月__日_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__年__月__日__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__年__月__日__时至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投标,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二)本次招标地块的投标人必须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若不足三家,该地块的招标活动自动终止。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帐 号:
市(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录C 投标邀请书
市(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邀请书
________(被邀请单位名称):
经____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_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_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投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投资 强度 要求 |
投标 保证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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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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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你单位若愿意参加此次投标活动,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五、你单位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__年__月__日__时。
经审查,你单位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__年__月__日__时前确认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__年__月__日__时至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投标,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二)本次招标地块的投标人必须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若不足三家,该地块的招标活动自动终止。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帐 号:
市(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录D、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告字[ ] 号
经___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_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投资 强度 要求 |
竞买 保证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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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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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__年__月__日_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__年__月__日_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帐 号:
市(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录E、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只适用于现场挂牌)
市(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告字[ ] 号
经___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___市(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_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m2)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投资 强度 要求 |
竞买 保证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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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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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__年__月__日_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__年__月__日_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________;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__号地块:___年__月__日__时至___年__月__日__时;
2.__号地块:___年__月__日__时至___年__月__日__时;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点前1小时,所有的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
(二)在挂牌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帐 号:
市(县)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录F、投标[竞买]申请书
投标[竞买]申请书
___市(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__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地点)举行的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
若能中标[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1.________;
2.________;
……
申 请 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G、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________(名称):
你方提交的对__号地块的投标[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拍卖竞买][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___年__月__日__时在________(地点)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市(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录H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__号地块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愿意以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的价格竞投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方随本标书一同提交以下文件: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我方已按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交纳了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的投标保证金。如中标,我方承诺,在接到你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约定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中标价款的,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本投标书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你局可取销我方中标资格,不退还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由我方承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标书为你局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I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存根)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存根)
竞买人编号 |
|
|
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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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竞买人填写 |
竞买报价 |
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 |
|
竞 买 人 |
名称: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
收到报价时间 |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
由挂牌主持人填写 |
挂牌主持人 |
(签名) |
|
确认时间 |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
………………………………………第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 |
|
|
地块编号 |
|
由竞买人填写 |
竞买报价 |
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 |
|
竞 买 人 |
名称: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
收到报价时间 |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
由挂牌主持人填写 |
挂牌主持人 |
(签名) |
|
确认时间 |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
(注:网上挂牌交易报价按照交易系统提供的路径及提示的报价办法进行报价,不适用本报价单)
附录J、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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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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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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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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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
|
|
职 务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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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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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授权__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编号为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亲自签署。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委托人________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公证签章] ___年__月__日 |
|||
附录K、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中标人名称):
现确定你方为编号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标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地块中标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总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
本《中标通知书》一经签发,即视为成交。你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抵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你方应当于___年__月__日之前,持本《中标通知书》到________(地点)与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你方放弃中标资格,你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中标通知书》一式__份,招标人执__份,中标人执__份。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L、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
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________(竞得人)竞得编号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总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抵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________(竞得人)应当于___年__月__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________(地点)与____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__份,拍卖[挂牌]人执__份,出让人执__份,竞得人执__份。
特此确认。
出 让 人: 市(县)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拍卖[挂牌]人:
竞 得 人: 年 月 日
第6部分:矿业权出让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矿业权出让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出让人
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2
受让人
指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2.3
招标
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
2.4
拍卖
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2.5
挂牌
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3 采矿权出让业务流程
3.1 确定拟出让采矿权项目
3.1.1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
3.1.2 矿产开发管理处(科、股)室录入出让采矿权项目基本信息表,上传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材料。
3.2 拟定出让方案
3.2.1 矿产开发管理处(科、股)室拟定出让方案;
即矿产开发管理处(科、股)室根据已完成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矿业权评估报告、集体研究确定起始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写出让方案信息表,草拟出让方案,并经过相关处室审查,领导审批。
3.2.2 本级政府审批出让方案。
3.3 编制出让文件
3.3.1 矿产开发管理处(科、股)室制作出让文件:
即矿产开发管理处(科、股)室填写公告信息表,会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具体负责招拍挂活动的单位制作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标书、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并经过相关处室审查,领导审批。
3.4 采矿权交易
3.4.1 发布出让公告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3.4.2 实施招拍挂活动
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实施。
3.4.3 招拍挂结果录入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按照是否中标录入相应的结果。
——中标,录入中标人信息、成交价等信息。
——流标、流拍,录入原因等信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3.5 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
3.5.1 公示采矿权出让结果
同时在福建省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机构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
3.5.2 签订采矿权竞得合同
填写竞得合同信息表,签订竞得合同。
4 探矿权出让业务流程
5 格式文书参考模版
参见附录A
6 业务流程图
参见附录B
附 录 A
(格式文书参考模版)
(矿山名称) 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招标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开采方式为: ;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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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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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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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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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招标。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招标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招标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投标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投标人与投标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 :00,在 。
七、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
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招标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投标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7、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投标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招标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招标出让,于 年 月 日 时在 开标。根据评标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招标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中标金额: 万元。
三、中标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招标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招标人及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招标人各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招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出让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矿山名称) 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开采方式为: ;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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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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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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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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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拍卖。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拍卖出让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拍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竞拍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拍卖出让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竞拍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竞拍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竞拍人与竞拍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竞拍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竞拍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 :00,在 。
七、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设有底价,在不低于底价的情况下,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
2、竞买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竞买人缴存竞买保证金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3、出让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7、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竞买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拍卖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于 年 月 日 时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根据拍卖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拍卖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竞得金额: 万元。
三、竞得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拍卖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壹份。
出 让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拍卖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拍卖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出让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矿山名称)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闽国土招拍挂采〔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 (政府)(批文号)批准, (具体实施单位)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矿山名称) 采矿权,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矿山名称) ;
2、项目简介:该矿区位于 (详细地理位置) ,行政区划隶属 县 镇 村管辖;矿山保有地质储量: 万吨;开采方式为: ;设计利用储量为: 万吨;规划生产规模: 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 年;矿区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坐标详见下表。
拐点号 |
X |
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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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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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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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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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 |
二、出让方式
公开挂牌。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及地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8:00—12:00、14:30-17:30,仅限工作日)到 报名,同时购买挂牌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要求:每份挂牌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 元整,售后不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挂牌文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他人购买挂牌文件,须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要求
竞买人应于 年 月 日 :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竞买人与竞买保证金缴款人须是同一法人单位,不得由他人代缴。
收缴竞买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六、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及地点
挂牌交易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00。
挂牌交易地点: 。
七、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在不低于底价的情况下,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报价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报价人要求报价的即转为现场竞价阶段,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不成交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2、竞买人可自行踏勘现场,竞买人提交竞买保证金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3、竞买人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
4、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5、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签订《竞得合同》,价款缴交方式按《竞得合同》的规定执行。
6、本公告未尽事宜,将在 发布补充公告,请竞买人随时关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公告单位
二〇 年 月 日
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闽国土采矿公示〔201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具体实施单位) 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实施 (矿山名称) 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根据出让结果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签订了采矿权竞得合同。现将该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矿权位于 县 乡 村,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竞得金额: 万元。
三、竞得单位: 。
四、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五、公示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在公示期限内,欢迎对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
附件: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采矿权招标出让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由 举办的 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 采矿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出让人、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 采矿权竞得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签订竞得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招标人各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出 让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 得 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挂牌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采矿权竞得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由 (甲方)举办的 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 (乙方)竞得编号为 采矿权,现场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 年 个月。
二、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收缴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单位:
三、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乙方须认识并承担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四、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畴;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矿区土地、林地征用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出让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备齐要件材料到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备齐要件材料或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甲方收回采矿权可另行处置。
附 录 B
(业务流程图)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流程图
拟定出让矿业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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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地质报告、三合一方案并评审备案,评估采矿权价款确定出让底价(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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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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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出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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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出让公告 |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
↓
出让结果公示 |
↓
签订竞得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