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
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3)房505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县不得收费。
二、对进入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且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承发包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为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项目
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的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上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单位;元/宗
收费项目 |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建安造价(万元) |
收费标准 |
|
建设单位 |
中标单位 |
||
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的 |
200(含)以下 |
500 |
2000 |
200—300(含) |
1000 |
3500 |
|
300—400(含) |
1500 |
4500 |
|
400—500(含) |
2000 |
5500 |
|
500—600(含) |
2500 |
6500 |
|
600—700(含) |
3000 |
7500 |
|
800—900(含) |
4000 |
9500 |
|
900—1000(含) |
4500 |
11000 |
|
1000—2000(含) |
5500 |
14000 |
|
2000—3000(含) |
6500 |
17000 |
|
3000—4000(含) |
7500 |
20000 |
|
4000—5000(含) |
8500 |
23000 |
|
5000—6000(含) |
10000 |
26000 |
|
7000—8000(含) |
12000 |
32000 |
|
8000—9000(含) |
13000 |
35000 |
|
9000—10000(含) |
14000 |
38000 |
|
10000以上 |
15000 |
53000 |
|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的 |
中标价(万元) |
|
|
30以下 |
|
3000 |
|
31—50 |
|
6000 |
|
51—100 |
|
10000 |
|
101—200 |
|
15000 |
|
201以上 |
|
20000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8〕2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2004〕服587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产权交易等服务所收取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以及信息发布费等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闽价[2000]费字266”号《通知》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资产交易总额 |
分档费率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5% |
2 |
101-200万元 |
2.0% |
3 |
201-500万元 |
1.5% |
4 |
501-1000万元 |
1.0% |
5 |
1001-3000万元 |
0.6% |
6 |
3000万元以上 |
0.3% |
产权交易服务内容:从事寻找项目、接受委托、办理协议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项目上市推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接受咨询和代双方草拟《产权交易合同》;监督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二)交易鉴证费:
资产鉴证总额 |
分档费率 |
|
1 |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1200元 |
2 |
51-100万元 |
0.25% |
3 |
101-300万元 |
0.15% |
4 |
301-500万元 |
0.12% |
5 |
501-1000万元 |
0.1% |
6 |
1000万元以上 |
0.08% |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收信息发布费50元;刊登广告信息等按实际费用或协议收取。
二、以上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产权交易中心可下浮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收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服6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l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境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包括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除有另行规定外,均实行“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三、按照《通知》规定,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目前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中标人付费,自2004年l月l日起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通知》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54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除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可另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鉴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已包含招标文件编制费用,另收取的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按照补偿印制招标文件成本(主要包括纸张等材料及印刷费用)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招标文件在l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过l00页的,超过部份按每2页l元收取;如招标文件中合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上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印制成本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除《通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 务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基准费率(‰) |
||||
500万元以内 |
501-1000万元 |
1001-3000万元 |
3001万元以上 |
|||
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
工程造价 |
0.8 |
0.6 |
0.4 |
0.2 |
|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
工程造价 |
1.5 |
1.3 |
1.1 |
0.9 |
|
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准的编制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5.0 |
4.5 |
4.2 |
4.0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5.8 |
5.5 |
5.2 |
5.0 |
|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投标报价的审核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4.8 |
4.3 |
3.8 |
3.2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5.8 |
5.3 |
4.8 |
4.3 |
|
编制式微量清单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4.2 |
3.7 |
3.4 |
3.2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4.6 |
4.4 |
4.2 |
4 |
|
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仅单价)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1.1 |
1.1 |
1.1 |
1.1 |
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1.4 |
1.3 |
1.2 |
1.1 |
|
工程造价纠纷的协调鉴证 |
工程造价 |
4.5 |
4.0 |
3.5 |
3.2 |
|
工程造价进度控制 |
工程造价 |
1.6 |
1.4 |
1.2 |
1.0 |
|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
实际抽筋量 |
15元/号 |
||||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
每人每日 |
400元 |
注:1、按上表计算不足500元的,按1000元收费。2、注册造价师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4〕4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非国家机关单位代办外国签证等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3〕42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1997〕房字41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1995〕房字260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4〕32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服务和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3〕237号)及以往我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文件为准。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能权限抓紧清理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同时,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放开上述服务价格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32号
外交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放开部分由我委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7项专业服务价格
(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其中,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领事认证,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证件密钥服务。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原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收取的密钥加载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核心技术中心收取的出入境证件密钥技术服务费。
(三)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海关总署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收取的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
(四)商标注册等认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商标注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单证认证费,不可抗力证明书费。
(五)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六)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7项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单位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依法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