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为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1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综合考核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选择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季度信用分值。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采用上季度的评价分值;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评价分值。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招标代理机构中依法确定。
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20名招标代理机构中依法确定。
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30名招标代理机构中依法确定。
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50名招标代理机构中依法确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解释并将该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予以差异化监管。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中,季度信用分值排在后2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季度信用分值排在前2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作为检查对象。